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神牛牧工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正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一平,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同上。
被告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X路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原告海南神牛牧工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某司股份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海南神牛牧工商发展有限公司诉南宁燃气管道有限责任某司股份转让协议一案,是基于与另外的两个案件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000年四月二十日订立的股份转让协议第九条"争议的解决"中明确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某争议引起的诉讼由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受让人海南神牛牧工商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本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妥。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某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某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李文娟
代理审判员林蔚茹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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