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冯某某、张某戊、冉某某抢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包庇案

时间:2000-0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44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张万华,绰号:胖子),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住(略),农民,捕前暂住海口市人民西里X号。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海弟),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住(略),农民,捕前暂住海口市X村X号。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丽,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丁(绰号:三毛弟),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住(略),捕前住海口市X村X号。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某霞,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老狗),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住(略),农民,捕前暂住海口市X村X号。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住(略),农民,捕前暂住海口市X村X号。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某(又名杨某珍),女,X年X月X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佻县人,住(略),农民,捕前暂住海口市人民西里X号。因涉嫌包庇于199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冯某某、张某戊、冉某某构成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包庇罪。于200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邦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冯某某、张某戊、冉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吴丽、黄某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冯某某伙同张某己于1999年5月7日抢劫月朗新村X号,抢得现金4100元及BP机、金项链一条,并指控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于1999年6月8日抢劫月朗新村X号,抢得现金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冉某某包庇张某甲,并从张某甲处搜出手枪两支。故被告人张某甲构成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冯某某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冉某某构成包庇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5月7日抢劫未参与,6月8日未抢劫,系借钱。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张某甲参与5月7日抢劫事实不清,6月8日抢劫其作用较张某丙为次要作用,枪支中有一支是张某丙的。被告人张某丙辩称未参与5月7日抢劫,其辩护人辩称,5月7日抢劫事实不清,6月8日的行为是由借钱转化为抢劫的。被告人张某丁辩称,6月8日是借钱,其辩护人辩称,张某丁系从犯,6月8日张某丁不构成抢劫罪,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冯某某对起诉指控没有意见。被告人张某戊辩称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冉某某辩称不构成包庇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冯某某伙同张某己(在逃)等人密谋抢劫。下午3时许,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冯某某、张某己等人窜到海口市X村X号,由张某己持水果刀威逼李某英、张某庚等人,对她们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4100元、BP机一台、金项链一条,抢得现金,被告人共同挥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英、张某庚报案书及陈述材料,证实五被告人抢劫经过及抢劫财物情况。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五被告人参与抢劫的经过。

3、证人陈太南的报案书及陈述材料,证实月朗新村抢劫案情况。

4、证人王汉逸的陈述材料,证实月朗新村X号被抢的事实。

5、被告人张某丁、冯某某辨认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被告人张某丙供认材料,证实其伙同他人参与5月7日抢劫案的事实。

7、被告人张某丁、冯某某供述,证实其参与抢劫的经过。

1999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密谋抢劫张某辛,下午3时,四被告人窜到海口市X村X号张某辛住处,张某甲持一把仿“六四”手枪,张某丙持一把仿左轮手枪对张某辛进行威胁,张某丙用枪托击打张的后背,迫使张某辛的表姐交出现金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害人张某辛、刘某壬、刘某癸、丽某某、黄某某陈述,证实她们居住的月朗新村X号被抢经过。

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冯某某、张某丁辨认现场照片及笔录。

3、被告人供述,证实四被告人抢劫X号经过。

4、被告人身份证明。

1999年6月11日,海口市公安局侦查员找到与张某甲同居的冉某某,讲明张的犯罪行为,让冉某路到其共同住所海口市人民西里找张某甲,冉某意将公安人员带到月朗新村,后公安人员通过侦查手段在人民西里X号二人住所将张抓获,从厨房搜出张某甲作案凶器仿“六四”手枪及仿左轮手枪各一支,经鉴定,二支枪均有击发、发射、杀伤能力。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1、抓获张某甲经过,证实抓获张经过及冉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

2、提取笔录,证实从张住处提取枪、刀的事实。

3、枪支鉴定书,证实枪支具有击发、发射、杀伤能力。

4、张某甲购买枪支的供述。

5、冉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业经本院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具有证明力,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冯某某、张某戊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且每次均持有凶器,6月8日持有手枪,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张某甲、张某丙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且均参与抢劫两次,是本案主犯,应依法判处,张某丁参与两起抢劫,冯某某、张某戊分别参与一起抢劫,但所起作用小于张某甲、张某丙,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枪支后携来海口伺机作案,案发后从其住处搜出,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冉某某明知张某甲系负案在逃人员,拒不提供其住址,作假证包庇被告人,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未参与5月7日犯罪,经查,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丙辩称未参与5月7日抢劫,经查,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本人供述在卷,其辩解纯属狡辩,不予认可。被告人张某丁辩护人提出张某丁参与6月8日抢劫不构成犯罪及张某戊辩解6月8日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丁、张某戊参与商量抢劫月朗新村X号,又伙同张某甲、张某丙持枪进入现场,虽在现场未采取暴力手段,但二人均参与了抢劫的过程,对抢劫结果持放任态度,其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抢劫的行为,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但张某戊虽参与抢劫,但在抢劫中所起作用较小,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辩称,不是故意带公安人员到月朗新村,不构成犯罪,经查,张某甲参与6月8日抢劫后找到冉某某,并与冉某住,冉某某被公安人员找到协助调查,在得知张参与抢劫后作假证明,拒不交待张的住址,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其辩解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被告人张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Ο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止)。

四、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ΟΟ七年六月十一日止)。

六、被告人冉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ΟΟΟ年九月十一日止)。

七、上述罚金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八、随案移送赃物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雪冬

代理审判员王维福

人民陪审员林明遂

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何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