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韦某某与崔某某拖欠劳务费纠纷案

时间:2000-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245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某某,男,1955年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汉族,民工,现住(略)。

上诉人韦某某因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韦某某拖欠原告崔某某工资款3200元,有被告韦某某写的欠条为证,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称原告已领了1400元,支取他人工资200元以及造成其损失2399.4元,证据不足。故判决:限被告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性清还原告崔某某工资款3200元。

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崔某某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6年上诉人韦某某承领琼海市X路墟甘某、吴某的个人住宅工程,聘请被上诉人崔某某搞建筑工。工程结束后经结帐,韦某某尚欠崔某某工资款人民币3000元,有韦某某亲笔所写的欠条为证,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韦某某亦承认欠崔某某工资款人民币3200元是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韦某某欠崔某某工资款人民币3200元是事实,韦某某要求偿付工资款合理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韦某某清还工资款正确。韦某某对其主张的崔某某已领了1400元,支取他人工资200元以及造成其损失2399.4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无法认定。至于韦某某诉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因该欠条未约定归还期限,权利人崔某某随时可以请求支付,故崔某某的主张未超诉讼时效。韦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上诉人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符子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