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汊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45岁,海大特区法制研究所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勤工俭学服务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香杰,海口市城西法律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扬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刘某甲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海口市勤工俭学服务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被上诉人愿意付给刘某甲(略)元。刘某甲于200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小丽
审判员何敦绽
审判员甘文萍
二00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符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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