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席某某、马某甲诉被告田某某、滕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原告席某某,男,1947年10月生。

原告马某甲,女,2009年3月生。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马某乙,男,1970年7月生。

被告田某某,男,1978年12月生。

被告滕某某,男,1974年8月生。

委托代理人彭大明,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尹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席某某、马某甲诉被告田某某、滕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驻马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9年10月5日,被告田某某驾驶被告滕某某所有的豫x号货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954公里处时,由于田某某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将原告亲属席某换严重撞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死亡。事故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田某某同等责任。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田某某、滕某某赔偿原告损失x.2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后已调解结案),被告太平洋驻马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田某某、滕某某辩称:二被告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对赔偿合理的部分予以赔偿,不合理的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应以农村户口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均要求过高,对马某乙办丧事的误工费不应计算,医疗费只能以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为准。被告田某某是被告滕某某雇佣司机,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滕某某应承担的责任是减去交强险后,再乘以50%,由太平洋驻马某公司承担10万元后,剩余才是被告滕某某应该承担的。

被告太平洋驻马某公司辩称: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本案交通事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不应一并起诉。对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同意被告田某某、滕某某意见。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在商业险赔偿责任内。由于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同意赔偿50%。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车证、保险单、赔偿标准,对此被告不持异议;2、医疗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被告除对外购药品有异议外,余无异议;3、交通费条据及有关证明,无正规票据部分,被告不予认可,且认为过高;4、户籍及村委、公安派出所证明,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家庭成员间关系;5、死者工商执照复印件,被告认为不足以证明死者在城镇居住生活。被告田某某、滕某某提交已付款x元条据证据,原告予以认可。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保险条款证据,原告及其他被告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5日,被告田某某驾驶被告滕某某所有的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954公里+100米处时,与自路北向南横过公路席某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席某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交通事故。席某换经治疗无效,于2009年11月12日死亡。事故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田某某、席某换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共计x元,在太平洋驻马某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共计x元。事故发生后,席某换先后在三家医院住院治疗38天,原、被告共支出医疗费x.14元,护理人数为三人。其中2009年10月6日-11月2日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医疗费x.19元,经医院同意外购药品发票计8770元;11月2日-5日在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医疗费x.91元;以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付医疗费x元,被告田某某、滕某某垫付x元。11月5日-11月12日在桐柏县第二医院住院,医疗费3410.04元(不包括被告田某某、滕某某垫付8000元)。为转院治疗,原告支出交通费正式票据计1800元,住宿费460元。交强险部分,2010年1月27日,原告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调解赔偿x元(包括垫付医疗费x元),马某乙已领取。席某换生前居住郑州,在郑州市二七区X路东段经营一美容店。席某某系席某换父亲,马某甲系席某换女儿。

另查明,2009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元/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044元/年,农、林、牧、渔业为x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x元/年。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09年11月30日将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某某驾驶被告滕某某所有的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席某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席某换死亡,其近亲属向本院提起诉讼,二原告经济损失即赔偿的项目、范围及标准为:1、医疗费被告垫付部分应一并处理,x.14元予以认定,诊断证中有写明,但无票据相印证部分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计算38天为760元;3、营养费按10元计算38天为380元;4、丧葬费按河南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计算六个月为x元;5、死亡赔偿金因席某换生前在郑州市二七区X路东段经营一美容店,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应按河南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计算二十年为x元;6、护理费按河南省2008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人均每年x元标准3人计算38天为5382元;7、交通费包括转院治疗支出和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原告提交正式票据1800元,本院予以认定,非正式票据部分本院不予认可。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河南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044元标准计算,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其中父亲席某某3044元/年×17年=x元,女儿马某甲3044元/年×18年÷2=x元,以上应计减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部分,总额应为x元;9、住宿费460元;10、误工费按河南省2008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x元标准计算38天为1794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原告主张过高,应按河南省2008年度农、林、牧、渔业为x元计算3天为112元,合计1906元;11、精神抚慰金:二原告主张每人5000元,结合原告亲属死亡情况和被告过错情况,本院予以支持计x元。以上总计x.14元。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由于被告滕某某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并经调解交强险部分已全额赔偿x元,本判决不再重复处理。责任赔偿部分: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尚有x.14元。由于被告田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与席某换负同等责任,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系被告滕某某所有,被告田某某系被告滕某某雇员,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滕某某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60%赔偿责任,应为x.68元。根据交警部门关于本案责任的认定,被告田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太平洋驻马某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同等责任承担50%,责任限额为x元,被告太平洋驻马某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就被告滕某某、田某某承担的赔偿额承担x元对原告支付义务,被告滕某某仍应承担x.68元,扣除已支付x元,应支付x.68元,被告田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驻马某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滕某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某某赔偿原告席某某、马某甲各项经济损失x.6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上述x.68元承担对原告席某某、马某甲支付x元义务。

二、被告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席某某、马某甲各项经济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余额部分x.68元(扣除已支付x元,应支付x.68元),被告田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7300元,由被告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勋超

审判员魏文涛

人民陪审员李协安

二O一O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光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