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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雷鸣镇雷鸣圩一经济合作社、定安县雷鸣镇雷鸣圩二经济合作社与定安县雷鸣镇农械厂房屋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0-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16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安县X镇雷鸣圩一经济合作社。地址:定安县雷鸣墟。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社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安县X镇雷鸣圩二经济合作社。地址:定安县雷鸣墟。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定安县X镇农械厂。地址:定安县雷鸣圩。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厂长。

委托代理人邓光旭,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魏某某,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定安县X镇雷鸣墟人,农民。

原审第三人林某某,男,1950年5月出生,汉族,定安县X镇雷鸣墟人,农民。

原审第三人王某丁,男,1956年出生,汉族,雷鸣镇X村人,雷鸣供销社职工。

上诉人雷鸣镇雷鸣墟一经济合作社与雷鸣镇雷鸣墟二经济合作社因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定安县人民法院(1999)定(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安县人民法院(1999)定(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定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安

审判员武雪丽

审判员梁振文

二00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符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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