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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吴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房屋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0-06-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113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君子兰美容院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长根,海南千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热岛农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某,住所(略)。

原审被告范某某,住所(略)。

原审第三人海口富城典当行,地址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X号仙乐花园。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行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8)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8)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晓

审判员何敦绽

审判员甘文萍

二ΟΟΟ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戴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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