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赵中原,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中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于2009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借条是真实的,但该欠款不是事实,该欠款是其母李某英向原告借款18万元4个月的利息,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奈向其出具,且该利息过高,不应支持。

原告林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2009年3月9日借条一份,借款4万元整(肆万元整)。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09年3月9向原告林某某出具借款x元整借条一份,经催要,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原告于2010年5月7日诉讼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李某向原告林某某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被告李某辩称该x元借条系其母李某英向原告借款18万元4个月的利息而非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到原告款项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按规定偿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辩称该x元借条系其母李某英向原告借款18万元4个月的利息而非借款,因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某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400元,剩余400元退回原告林某某(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此费用连同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昊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陈利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李某 某某 民间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