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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0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豫x号轿车沿孟邙线由北向南行驶2公里+57米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同向前方道路上的行人姬光林相撞,造成姬光林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姬光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3月1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找其朋友刘××顶替自己做肇事司机,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最终认定肇事司机为赵某,且赵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赵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和双方的赔偿协议书及收款证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豫x号轿车沿孟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公里+57米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同向前方道路上的行人姬光林相撞,事故发生后,赵某拨打“120”将姬光林送往医院救治,后姬光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让其朋友刘××冒充肇事司机,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最终认定肇事司机为赵某。经交通事故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3月15日20时许赵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撞伤他人后拨打“120”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找刘××顶替冒充肇事司机的具体情况。

2、证人刘××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赵某找其冒充肇事司机的具体经过。

3、证人李××、谢××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15日20时许,赵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同向前方道路上的行人相撞,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赵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他人冒充肇事司机的具体情况。

4、证人韩××、赵××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赵某找人冒充肇事司机的具体情况。

5、杨××、陈×、周××、姬××的证言,证明死者系姬光林的具体情况。

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赵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赵某无驾驶资格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事故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隐瞒事故真相,负事故全部责任。

9、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姬光林系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

10、协议书、收条、申请书,证明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现实表现证明,证明赵某的具体身份情况且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隐瞒事故真相,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刘雷

代理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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