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圣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经初字第34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经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西直门饭店X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该公司副总裁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媒介部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圣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与被告北京圣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被告圣恩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慧聪公司诉称,1998年1月12日,我公司与圣恩公司签订路牌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圣恩公司代理我公司制作、发布爱普生((略))路牌广告,发布期限为验收日起2年。签约后,我公司向圣恩公司支付了广告费(略).94元。路牌广告于1998年3月16日通过验收并开始起算发布期。1999年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规划局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路牌广告所在的建筑物违章,责令限期拆除,后广告牌于同年8月6日停止照明,实际发布509天。因广告终止发布,圣恩公司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不可抗力时退回广告费的计算方法,将未发布期间的广告费(略).45元退还我公司。另根据双方会议纪要的约定,我公司应向圣恩公司补偿自1998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16日期间22天的占地费(略).80元,扣除此款,圣恩公司应退还我公司广告费(略).65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圣恩公司返还上述广告费。

被告圣恩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慧聪公司制作、发布的广告牌,取得了合法的审批手续,由于北京市市政府对白颐路实施改造工程,该广告牌被拆除,对此我公司无过错,应当免除责任。由于广告实际发布时间减少,我公司同意向慧聪公司退还未发布期间的广告发布费用,但因广告合同的终止原因与不可抗力无关,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发生不可抗力时的条款。对于广告牌的制作费、拆除费,均已实际支出,不应由我公司承担,不同意退还。此外,慧聪公司计算的发布天数有误,依据双方会议纪要,发布日期应自1998年2月23日起算,广告牌于1999年8月18日拆除,实际发布日期543天,故我公司应退还广告发布费仅4万余元,慧聪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对其高出部分我公司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慧聪公司接受爱普生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生公司)的委托,为爱普生公司设计、制作、展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村五星公司楼顶的爱普生((略))广告牌,爱普生公司授权慧聪公司单方或代表爱普生公司进行有关广告牌设计、制作、展示的活动。

1998年1月12日,慧聪公司与圣恩公司签订路牌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圣恩公司为慧聪公司制作、发布爱普生((略))喷绘灯箱广告牌,该广告牌设置于北京市海淀区X路X路段五星公司楼顶;发布期限2年,自广告牌取得各种审批文件并经慧聪公司验收合格且广告牌开始正常使用的次日起计算发布时间;合同项下总费用计(略).84元,其中(略).93元系慧聪公司向该该广告牌的客户收取的代理费,与本合同的广告费金额无关,故本合同广告制作、发布费用共计(略).91元,其中包括占地费、电费、维修费、制作费、路牌保险费、拆除费、广告发布费等费用,由慧聪公司分期向圣恩公司支付;因不可抗力及政策法规的变更造成合同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广告无法发布时,双方协商重新选址发布或由圣恩公司将未发布期间的广告发布费用退还慧聪公司,计算方法为(略).91元除以730天再乘以未发布天数;该合同还对广告牌验收、付款期限、违约责任承担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签订合同当日,双方还签订了爱普生((略))路牌广告制作、发布细则,明确广告牌的面积为220.2平方米,白天展示电脑喷绘,夜晚加照明灯箱。

签约后,圣恩公司向慧聪公司交付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并与北京九龙华源实业公司机电总厂签订合同从事广告牌的制作,与中国大恒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广告照明设施,共支出制作费用(略)元,但广告牌制作完成后未被及时验收。同年3月6日,慧聪公司与圣恩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书,约定由五名专家对已制作完成的广告牌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自同年2月23日起计算发布期,如验收不合格,则自经修改直至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后起计算发布期。同年3月12日,双方签订专家确认书,确认了负责验收广告牌的5名专家的人选。同年3月16日,双方签订验收报告书,确认广告牌验收合格。同年3月31日,慧聪公司与圣恩公司签订会议纪要,约定广告牌的发布期限自同年2月23日起至2000年3月16日止(753天),其中自1998年2月23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期间的22天,由慧聪公司向圣恩公司补偿(略).8元的占地费。以上关于合同的签订、广告牌的制作、验收等事实,有慧聪公司提供的爱普生公司授权书、《路牌广告发布合同》、《(略)路牌广告制作、发布细则》、《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表》、《补充合同书》、《专家确认书》、《验收报告书》、《会议纪要》及圣恩公司提供的《广告制作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票15份在案佐证。

慧聪公司自1998年1月12日至1999年3月23日期间,分批向圣恩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略).94元,该节事实有慧聪公司提供的6份付款发票在案佐证。

爱普生((略))广告牌所依附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属于北京市海淀区煤炭公司,该建筑于1985年7月6日经北京市海淀区规划办公室批准,取得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建成后由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规划局针对该建筑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于同年8月6日前将建筑物拆除。诉讼中,经本院向北京市海淀区规划局调查,证实该建筑属于合法建筑,于1999年8月20日拆除,拆除原因是出于市政建设、白颐路改造的需要,如未遇国家建设需要,该建筑物本可继续使用。以上事实,有慧聪公司提供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圣恩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本院工作联系笔录在案佐证。

广告牌的照明于1999年8月6日停止供电。圣恩公司于同年8月14日与北京九龙华源实业公司机电总厂签订广告拆除施工协议,拆除爱普生((略))与其他单位的广告拆除面积共430平方米,每平方米拆除费130元,共支出拆除费(略)元,其中爱普生((略))广告牌的面积为220.2平方米,拆除费应为(略)元,拆除日期为1999年8月18日。同年10月10日,慧聪公司与爱普生公司签订户外路牌代理终止协议,终止了协议的履行,并约定了由慧聪公司向爱普生公司退还费用的事宜;此后,爱普生公司曾向慧聪公司致函,主张由慧聪公司退还广告费。以上事实,有慧聪公司提供的《户外路牌广告代理终止协议》、爱普生公司致慧聪公司函及圣恩公司提供的《广告拆除施工协议》、北京九龙华源实业公司机电总厂证明2份、拆除费发票4份在案佐证。

以上述及的证据,均于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双方当事人未就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惟圣恩公司对慧聪公司提供的爱普生公司授权书、慧聪公司与爱普生公司签订的《户外路牌广告代理终止协议》及爱普生公司致慧聪公司函三分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慧聪公司亦对圣恩公司提供的圣恩公司与北京九龙华源实业公司机电总厂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及《广告拆除施工协议》、与中国大恒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慧聪公司支付广告牌的制作费、拆除费的发票等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经本院认证,爱普生公司向慧聪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双方相关协议、往来信函,因涉及本案标的物爱普生((略))广告牌的所有权人认定及灭失风险的承担,与本案有关联性;圣恩公司为制作及拆除广告牌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支付的费用关系到该公司对本案合同的履行,亦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认定以上证据具有证明力。

除以上证据外,圣恩公司尚提供了税收缴款书4份,主张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营业税、建设费亦计算在制作广告牌的成本之内,从广告费用中扣除。因圣恩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即负有依法赋税的义务,其缴纳税款系法定义务,不属于广告牌制作的成本,不应从广告费中扣除,故本院认定该4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定其对本案事实的证明力。

本院认为,慧聪公司与圣恩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有效。在合同履行中,圣恩公司依约办理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使广告得以合法发布,而由于市政建设的原因,广告牌依附的建筑物被拆除,导致广告牌的灭失及广告发布合同的终止,该事由的发生系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无法预测的,对此双方均无主观过错。

而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于广告牌的灭失,应由谁承担风险。分析围绕广告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广告牌上存在两种权利,其一为广告牌作为物所具有的物权,其二为该广告牌作为广告形式的一种,经向公众展示可产生广告利益,为广告牌所支出的费用亦可区分为制作费与发布费。该广告牌的制作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制作完成后其本身即具有价值,该物权有确定的归属。本案中爱普生((略))广告牌系由爱普生公司委托慧聪公司制作,慧聪公司继而又委托圣恩公司制作,最终广告牌的制作费由爱普生公司负担,故广告牌的物权既不归属于圣恩公司,也不归属于慧聪公司,而归爱普生公司所有。爱普生公司在享有对物的占有、处分等诸项权利的同时,亦承担物的灭失风险。在圣恩公司已收取的费用中,制作、拆除广告牌的费用,已随广告牌的拆除而成为物权人的损失,不论其全部或部分,均不应由圣恩公司承担,故对于该费用,不存在圣恩公司向慧聪公司按未发布日期退还的问题。爱普生公司享有广告牌的物权,并不能必然获得其广告利益,而需要将广告牌向公众发布展示,为此在爱普生公司与慧聪公司以及慧聪公司与圣恩公司之间形成了广告发布关系。圣恩公司依合同关系收取发布费,则负有广告牌的展示、发布义务,当广告牌被拆除时,对于圣恩公司多收取的未发布期间的费用,应退还慧聪公司。

关于广告牌的发布日期,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确定为1998年2月23日,但同时约定对于同年2月23日至3月16日期间的22天不计算发布费,而仅由慧聪公司向圣恩公司补偿占地费,故在计算发布费时,应自同年3月17日起算。广告牌于1999年8月6日停止照明的供电,于同年8月18日拆除,即广告牌的发布期截止于同年8月17日。对于其间无照明的12天,因广告牌展示在白天亦产生广告宣传效果,故每日可酌按半日计算发布费,即可认定圣恩公司实际发布广告的时间共计513天。约定的制作、发布费共(略).91元,扣除制作费及拆除费(略)元后,用于广告发布的费用计(略).91元,1998年3月17日至2000年3月16日发布期计731天,即每日发布费约2980元;慧聪公司已支付制作、发布费共(略).94元,扣除制作费、拆除费后,发布费计(略).94元,约为557天的发布费,即圣恩公司多收取了44天的发布费,计(略)元应向慧聪公司退还;此外扣除慧聪公司应依约补偿圣恩公司的占地费(略).8元,圣恩公司应退还慧聪公司广告发布费(略).2元。

慧聪公司主张圣恩公司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不可抗力时退回广告费用的计算方法退还费用,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不可抗力的事由除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并不可克服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性,诸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由人为因素及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属不可抗力。本案广告牌依附的建筑被拆除,系基于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拆除命令,属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形,不属不可抗力。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约定中将不可抗力与政策法规变更的情况并列设定为不履行合同的免责事由,可见双方亦将政策的变更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而慧聪公司主张退还广告费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发生不可抗力时,至于因行政行为及政策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如何计算退还广告费,合同中并无约定,本院依据公平原则按前述方法计算。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圣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十一万三千零三十八元二角。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三十八元,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三千四百零一元;由被告北京圣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八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三十八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戴国

代理审判员李某梅

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牟京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