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与郑某某土地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0-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278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现年66岁,汉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县供电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薇,海南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一九六六年四月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现在陵水黎族自治县粮食局工作,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43岁,陵水县粮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44岁,陵水财保支公司干部。

上诉人黄某某因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协议。原、被告依该协议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陵国用(陵城)字第(略)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确权,原告主张该转让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未能举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是抵押借款,不是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但对其主张未能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使用权移交原告郑某某所有。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8元,由郑某某负担250元,黄某某负担108元。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一种借贷抵押关系,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其愿意偿还所借款项并支付利息,要求被上诉人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其使用。同时上诉人声称转让协议书是在其不了解真情情况下签的,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进行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而不是什么借款抵押关系,要求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上诉人利用该土地进行收益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协议。且双方依该协议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土地部门也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确认。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是一种借贷抵押关系,而不是使用权转让关系,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且双方签有协议书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故本院不支持。被上诉人要求维持一审判决有理,提出要求上诉人赔偿没有举出足够证据,且未提出上诉,其要求本院也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冠

代理审判员王朝芳

代理审判员何冰

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