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齐某某绑架案

时间:2000-0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密刑初字第90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密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绑架于200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绑架于200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三),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怀安县,小学文化,农民,暂住(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安县X镇X街X路东一条X号);因涉嫌绑架于200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某锁),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绑架于200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齐某某(别名齐某明)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7年10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00元,1998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绑架于200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齐某某均犯绑架罪,于200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胡广满,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勾结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于2000年1月15日18时许,携带水果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窜至密云县红云饭店前,骗租胡广满驾驶松花江牌面包车去顺义区X镇途中,以暴力手段将其劫持,当场劫取现金300元及寻呼机1台,后将胡广满劫至顺义区、平谷县等地,对其进行殴打,同时以语言威胁向胡广满之妻郑长琴索要现金。1月17日晚,徐某某、张某甲又勾结被告人齐某某共同参与。1月18日,徐某某等索得现金4万元。徐某某分得赃款3万余元;张某甲分得赃款530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2300元;齐某某分得赃款1100元;杨某某分得赃款500元。后被查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法医鉴定书及作案工具照片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齐某某均系从犯,齐某某亦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对5被告人分别予以惩处。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对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亦未发表自行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某甲系从犯,初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时承认张某甲找其参加时说过“事成后,分你些钱”,从家出来上车后见到被捆绑着的被害人,对实施看管被害人及其与被害人之妻接头取钱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辩解,并不了解真相,张某甲当时说有人欠他们的钱,让其帮助要账,被抓获后才知道是绑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勾结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密谋后,携带水果刀、尼龙绳、胶带等作案工具,于2000年1月15日18时许,窜至密云县城红云饭店前,骗租司机胡广满(男,46岁,密云县赛利达集团奶站职工)驾驶的松花江牌面包车(车牌号京(略))去顺义区X镇,途经密云县X镇X村南路段时,被告人徐某某搂住胡广满的脖子,用水果刀相威胁,胡广满被迫当场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300元及寻呼机1台,遂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又将胡广满拖至车厢后座上,对其捆绑手脚、围巾蒙眼、胶带封嘴后,由张某甲、徐某某驾车将其劫至平谷县境内。当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给胡广满之妻郑长琴打电话,以语言威胁让郑长琴准备4万元现金按指定时间、地点赎人。在被绑架期间,胡广满几次欲挣脱,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先后对其头、面部进行殴打。为实现勒索目的,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于1月17日晚又纠集被告人齐某某共同参与。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齐某某在顺义区枯柳树环岛处向郑长琴索得现金4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将被害人胡广满及其面包车弃于顺义区李遂卫生院北侧逃跑。同日11时50分,被害人胡广满被绑架60余小时后获救。经法医检验鉴定,胡广满鼻骨粉碎性骨折,右腕部、头顶部等多处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徐某某分得赃款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赃款5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2300元,被告人齐某某分得赃款1100元,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500元。密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先后在平谷县X镇X村、平谷县第二医院将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抓获,根据其二人提供的线索,同日分别在平谷县阿文饭店、平谷镇一平房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齐某某抓获归案。现赃款已全部收缴并发还事主。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胡广满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5被告人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修车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失费等计(略)元。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共同赔偿胡广满医药费、交通费、修车费、营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经济损失8974元(已执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胡广满当庭指认并陈述,证明2000年1月15日18时许,在密云县城红云饭店前,王某某出面租其面包车,徐某某、张某甲、杨某某也上车后向木林镇驶去,行至密云县X镇X村南时,徐某某佯装晕车呕吐,停车后,徐某某用胳膊卡住其脖子,用水果刀威胁说:“别动,放明白点”,其交出身上带的300元现金,寻呼机也被抢走,王某某把车钥匙拔下后,与徐某某、杨某某一起将其拖至后座上,用尼龙绳捆绑手脚、围巾蒙眼、胶带封嘴后,将其按在车厢内仰面躺着;当晚徐某某给郑长琴通电话说:“你爱人胡广满在我们手中,准备4万元现金,别报案;”还证明1月16日凌晨,其挣脱捆绑下车后向旁边一饭店跑去,被徐某某、张某甲、杨某某抓回,对其拳打脚踢,当时鼻子流血;1月17日早上撞车时,其用脚踹车提醒行人解救,王某某、杨某某又打其头部;又证明1月18日,他们重新将其堵嘴、捆绑,并威胁不许报警后离开,其才被解救;2.郑长琴证言,证明1月15日22时许,其在家接到电话,对方说:“你丈夫胡广满在我这儿,你如果想见他,就拿4万元来,星期一之前交哪儿我会通知你的,如果报警就见不到你爱人了”,1月17日10时30分接到电话,让其12时把钱送到牛栏山环岛南侧汽车站,其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去送钱时,徐某某、王某某见与其一起来的人多,便乘车而去,1月18日8时30分又接到电话,让9时30分把钱送到枯柳树环岛,其10时在枯柳树环岛西北角等候,齐某某乘面包车将4万元赎金取走,后其按约定打电话呼胡广满的寻呼机,时间不长,徐某某回电话,告诉其去顺义区李遂卫生院道口找胡广满及汽车,11时50分,在李遂卫生院北侧找到胡广满及汽车时,车门锁着,胡广满双眼被蒙住,嘴被堵塞后用胶带粘着,手脚被捆躺在车里;3.关增涛证言,证明1月17日12时许,王某某在牛栏山环岛东南角租其车等从密云来的郑长琴,20多分钟后,徐某某也上车与王某某小声说话,后向其要纸和笔,徐某某从后座移至副座,其开车向南走时,徐某某对916路车站的郑长琴说:“给你一纸条”,然后把纸条扔出车外,到马坡路口,徐某某付款后离去;4.顺义区X镇云峰酒家经理宋振营证言,证明1月16日凌晨2时许,徐某某、张某甲进其饭店用餐,其听到门口玻璃碎了,出去后见刚才就餐的人抱着胡广满,杨某某在旁边站着,其问怎么回事,他们说:“没事,这人有病,我赔你玻璃”,他们付饭费及玻璃款后,开面包车离开;5.张晓峰证言,证明1月12日或13日下午,徐某某到其家去,临走时将其手机(三星牌600C型)和充电器借走,答应在北京办完事就还;6.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其4人于1月14日在阿文饭店密谋作案时,徐某某提议从密云县绑架面包车司机,向其家里要四五万元钱,其余3人同意,在徐某某指使下,张某甲、王某某购买了两把水果刀,1月15日下午到密云县城后,徐某某购买了尼龙绳、胶带等作案工具,徐某某等4被告人在红云饭店前骗租胡广满驾驶的面包车去木林镇途中,徐某装呕吐,车停后,徐某某用胳膊搂住胡广满脖子,用水果刀相威胁,胡广满赶紧掏出身上带的现金300元,在张某甲掩护下,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将胡拖至后座上,对胡手脚捆绑、蒙眼封嘴后,由张某甲驾车到顺义区X路桥下,搜出胡的驾驶证和寻呼机,徐某车至平谷县X村北果园内;当晚,徐某某用事先向张晓峰借来的手机给胡家里打电话,向胡妻郑长琴索要现金4万元,并威胁不许报警;1月16日凌晨2时,徐某某、张某甲把车停在张镇大桥东边进饭店用餐,杨某某在车上看管胡,胡挣脱捆绑后跑到饭店门口,将玻璃打碎,张某甲拽住胡的头发朝其面部猛杵几拳,将其推出,徐某某将胡摔倒,徐、张、杨某胡推上车重新捆绑,后驾车载胡在平谷县城,峪口镇等地盘旋;1月17日早上,在平谷县城有一农用三轮车与徐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相碰,停车时,胡广满踹车提醒行人解救,杨、王某打胡的头部,徐某暴露遂开车驶离现场;1月17日12时,徐某张驾车载杨、胡在顺义区等消息,其与王某牛栏山环岛与郑长琴接头取线,因郑车上人多,徐某被抓未果;1月17日晚,徐某某、张某甲纠集齐某某共同参与;1月18日10时许,在徐某指使下,齐某某在枯柳树环岛处从郑长琴手中接过赎金4万元交给徐,徐某传呼通知张某甲弃车和人质逃跑;在平谷县大陆饭店,徐某某分别给张某甲5400元,王某某2300元,齐某某1100元、杨某某500元,其余3万余元仍在徐某中;7.密云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及胡广满伤情照片,证明胡广满鼻骨粉碎性骨折,右腕部、头顶部等多处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8.尼龙绳、围巾、胶带、手机、寻呼机、面包车及人民币照片,证明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和被劫持的汽车、赃款;9.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1月20日公安干警先将张飞龙、徐某某查获,根据2人提供的线索,当天又将其余3被告人抓获归案;10.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赃款清单及收条,证明赃款物、作案工具被收缴及案款发还情况;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出生日期及户籍所在地;12.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1997)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齐某某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1998年10月刑满释放。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齐某某对证据6中张某甲的供述提出异议,认为张某甲找其时说有人欠他们钱,让帮助要账,自己并不了解真相,被抓获后才知道是绑架;本院对无争议的证据1-5、7-12及证据6中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齐某某对张某甲供述的异议及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去找齐某某时说:“我们绑了一个人,算你一份,事成后分你些钱”,其本人在公安机关亦曾供述目的是“为了弄点钱花”,并且承认上车后见到胡广满被捆绑、蒙眼、堵嘴,知道徐某某联系去枯柳树环岛取赎金,足以证明被告人齐某某明知同案其他被告人是在通过绑架胡广满勒索钱财,而积极参与,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故对证据6中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齐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将被害人及其汽车劫持,胁迫被害人之妻在一定期限内交出钱财,危害被害人生命健康,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特征,均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严惩。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齐某某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被抓获后分别提供了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线索,使公案机关及时抓获同案其他被告人,属于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且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财物应予返还,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张某甲的辩护人请求对张某甲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张某甲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减轻处罚,故其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齐某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徐某某还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齐某某还依照第二十七条;对齐某某还依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徐某某、张某甲还依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齐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

六、在案扣押的张某甲的寻呼机一台,予以没收。

七、随案移送的寻呼机一台,发还被害人胡广满;三星牌600C型手机一部,发还平台县X镇X村张晓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田幼莉

代理审判员张贵华

人民陪审员周庆民

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