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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信用证诈骗案

时间:2000-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高刑复字第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高刑复字第X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5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略)(3)],高中文化,美国通讯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大卫·爱迪生(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于1998年5月29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证诈骗罪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以(1999)一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所得886.9万美元,分别发还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和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在案扣押被告人郑某某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发还被告人郑某某;在案扣押物品分别予以没收和变价发还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和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1996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大卫·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冒用青海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深圳经理部及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分别与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进口通讯复用设备的内贸、外贸合同,诱使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开具四单总金额为393.7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3282.91万余元)的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被告人郑某某在未组织货源、也未供货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发票、装箱单、品质及数量证明、货物收据等信用证附随单据的手段将信用证项下资金从议付行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全部贴现后非法占有。信用证到期后,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开证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申请先行垫付信用证项下承兑已到付款期的票款,开证银行垫付后,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开证银行出具了还款担保。

二、1996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大卫·爱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国通讯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同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及受其委托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北京佳农坤茂经贸有限公司及受其委托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数份进口通讯复用设备和工业摩擦、磨损监测系统的合同及代理进口和结算协议书,诱使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和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具九单总金额为577.14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4800.99万余元)的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被告人郑某某在未组织货源、也未供货的情况下,采取伪造提单、发票、产地证明、装箱单、质检证明、运输单、受益证明等信用证附随单据的手段,将信用证项下资金全部贴现。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仅支付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人民币700万元(折兑83.89万余美元),其余贴现款493.25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4100.99万余元)由郑某某非法占有,信用证到期后,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通过代理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偿付了所开九单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的本金及利息。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信用证诈骗共计886.95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7383.9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万鑫坤、副总经理於鹤皋的证言证实,该公司经讨论决定于1993年初至1996年6月与郑某某的大卫·爱迪生(香港)有限公司做信用证业务,其中有四单信用证款约390余万美元未归还,该公司多次给郑某某发传真催款或与郑某某面谈,到1998年和郑某某失去联系,1999年1月该公司到南通市公安局报案的事实;

2.证人、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财务科科长郭留平的证言证实,该公司自1993年至1996年有信用证业务,公司的人讲与郑某某有二十三单信用证业务,每单信用证90几万美元,该业务主要由经理负责,最后四单信用证款由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垫付的,公司现在还欠银行四单信用证款总金额为393万余美元;

3.证人、青海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深圳经理部经理毛宏法证言证实,该公司曾与郑某某的大卫·爱迪生公司做过业务,1994年夏天郑某某到深圳说帮助我公司揽业务,让我给他在空白纸上盖上深圳经理部的章,有些还签名,纸是郑某某带来的,郑某某讲一次多盖几张,省得麻烦,之后,听说郑某某冒用我公司经理部的名义与南通公司签约,在此期间,南通公司与我及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亦未支付过任何货款和代理费,没有收到任何进口货物;

4.证人、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副总裁崔仲伟的证言证实,通过肖圣宽认识郑某某,郑某出以其经营的大卫·爱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国通讯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开展通讯器材业务,郑某某与我公司在1996年7月和10月分别签订二份协议书,我公司当时无进出口权,便委托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和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进口通讯器材并对外开立九单信用证,总金额为570余万美元,信用证到期后郑某某未能解付,仅支付人民币700万元。郑某某未付给银行款也未还其他款,我公司两家代理公司把开出的九单信用证的款全部给银行结清,我公司付给中商外贸公司2460.51万元人民币,付给华润万通公司1692.35万元人民币,实际造成我公司损失4152.86万元人民币;

5.证人、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珠海公司副总经理赵芃的证言证实,1996年7月,我公司代理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进口通讯器材等设备并开出三单信用证,总金额294万余美元,1997年2月人士农公司付给我们信用证款,我们双方结清了,后听说生意出了问题,受损失的单位应是佳农公司;

6.证人、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王克的证言证实,1996年10月我公司代理中华佳农公司进口通讯器材并同郑某某签订六份合同,由我公司开出相应的六单170天远期信用证,有四单信用证是香港的,有二单信用证开给澳门南光工艺品公司,1997年5月份,我公司收回替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垫付的本金,1998年4、5月份,崔仲伟告诉我找不到郑某某了,信用证款没回来;

7.证人、南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曹忠的证言证实,1996年10月,由于郑某某欠我公司的款快到期了,郑某某让我公司将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单信用证贴现后用于还款,共计84万美元,贴现的议付单据主要由郑某某提供;

8.证人、兴华贸易公司董事长肖圣宽的证言证实,经我了解郑某某与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没有履行,郑某某的公司职员反映,郑某某让职员将大包货物分装成小包,并制作了假的发票等手续来骗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

9.公安部物证鉴定书(98)公物证签字第X号鉴定结论证实,郑某某与中华佳农业集团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书所使用英文签字笔迹系郑某某书写;

10.深圳海关证明材料证实,郑某某所提供的运输单的车辆在注明时间内未载运过通讯器材在深圳海关报关进口;另外查核海关统计资料1996年6月至12月期间,受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委托的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及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经深圳海关进口过货物;

11.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证明材料证实,经过联络第一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其中一位负责人,他表示从未代美国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托运货物,也没有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

12.郑某某与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有关九单信用证的协议书、合同等书证材料证实,郑某某分别于1996年7月22日和1996年10月17日同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签订进口“通讯复用设备”和“工业摩擦、磨损监测系统”的协议书,规定由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向郑某某所指定银行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总金额577余万美元及郑某某同受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委托的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与协议书相关的外贸合同,郑某某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进行贴现及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申请开证、付款等情况;

13.郑某某与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有关四单信用证的合同等书证证实,郑某某以大卫·爱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同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分别于1996年1月至5月签订四份有关进口通讯设备的买卖合同,总金额393万余美元,郑某某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进行贴现及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申请开证、付款等情况。

上述证据,原审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已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进行境内外贸易的事实骗取信用证,采取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的方法,将信用证项下资金贴现后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有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被告人郑某某被羁押后能主动坦白交待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适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刑初字第X号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庆安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陈佳

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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