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00)海南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63岁,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66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50岁,汉族,礼红镇X村委会人,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43岁,汉族,礼纪镇X村委会人,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46岁,汉族,礼纪镇X村委会人,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49岁,汉族,礼纪镇X村委会人,住(略)。
上列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39岁,住万城镇X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宁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万宁市X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万宁市X镇人民政府财经办主任。
上诉人王某甲等6人不服万宁市人民法院(2000)万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了实施"礼纪镇合山墟工作实施方案",扩大合山墟公路,限上诉人于1996年8月12日前自动拆除在改建范围内的房屋,而上诉人在期限内不予拆除,被上诉人于1996年8月13日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上诉人七格铺面等房屋。被上诉人在就地安排X格房屋土地给上诉人建房,上诉人无异议,但在其他处安排二格房屋的土地上诉人不服,上诉人即口头多次向被上诉人请求在原地安排土地及赔偿损失未果,同年8月30日上诉人书面向万宁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处理。在未得到作出处理情况下,上诉人于1997年6月27日向省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及要求处理。被上诉人于1998年5月安排最后一格土地给上诉人建房,上诉人仍然不服。上诉人在1996年12月10日和1999年8月20日曾写过二份"要求赔偿申请书"。但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收到该申请书。自1998年5月起上诉人应当知道诉权,但上诉人1999年11月26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当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以"1996年8月30日已书面、口头提出要求处理了,诉讼时效也从此中断"为由,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文壮
审判员龙籍忠
审判员王某史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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