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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兰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5日14时许,冯某甲和两个哥哥冯某戊、冯某癸及侄子去李某镇大王某走亲戚,因过一跨路电线时冯某癸与王某丙等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冯某甲用刀将彭某某等人砍伤。经法医鉴定:彭某某的伤系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冯某丁、冯某戊、李某某证言;被害人彭某某、王某己(红波)、王某威(伟)陈述;被告人冯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甲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5日14时许,冯某甲和两个哥哥冯某戊、冯某癸及侄子去李某镇大王某走亲戚,因过一跨路电线时冯某癸与王某丙等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冯某甲用刀将彭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等人刺伤。经法医鉴定:彭某某的伤系轻伤。王某己、王某威系轻微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某、王某己、王某庚达成协议,分别赔偿原告人彭某某医疗等各种费用x元、原告人王某己、王某威二人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000元,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三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撤回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冯某甲在公安机关及庭审的供述,2010年2月15日上午11点来钟,我和大哥冯某戊、二哥冯某癸及侄子冯某三开着货车去李某镇大王某俺舅王某乙家走亲戚,走到大王某东头有一根跨路电线车高过不去,俺二哥冯某癸和俺侄冯某三就下车去看。当时旁边有一个村民帮忙将线挑开,我的车就过去了。二哥冯某癸在家喝的有点醉,骂那个挑线的人,那个人刚好当天有喜事,他儿子也在场,就发生冲突,俺二哥和俺侄让人家打一顿。当时我和俺大哥冯某戊都在车上,不知道怎么回事,以上是听俺老表王某二说的。俺大哥冯某戊又给我父亲打电话说了这事,后来俺姐夫李某某驮着俺父亲,我侄冯某三驮着俺二嫂子去俺舅家了。中午俺几个和俺父亲都在俺老表北京家吃的饭。饭后俺父亲要与人家说说,我不让说,让他们赶紧走。当时我的车在大王某东头停着来,我过去把车调好头,见俺哥及我父亲他们几个还没过来,我从倒车镜里看到村里又打起来了,就慌忙过去。走到俺舅家门口时见俺姐夫李某某被十几个人围住摁倒在地上乱打,还有人用砖头和瓦块砸李某某,俺两个哥及俺侄都被俺舅拉到院子里不让出来。当时我非常气愤,随手捡起一块整瓦乱扔乱砸,又到车上拿一把水果刀乱刺。我就知道一个年青人和一个中年人的脸部被我弄伤,其他人谁受的伤,伤在哪里我都不知道了。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在2010年2月15日中午11点钟,夏邑县X镇冯某的冯某癸坐着一辆货车来大王某走亲戚。他的车经过王某丙家门口时车头挂住上边的电线啦,王某丙还帮忙举线让车过去。货车过去以后冯某癸下车就骂,骂电线挡住他的车啦,还骂大王某没有好人,后经王某乙的妻子调解才算结束。下午吃过喜宴,我妻妹王某三对我说,那边又打起来啦。我出去看见在王某丙家大门西旁冯某癸正抓住王某威的头发两个人厮打着,旁边还围着不少人,有王某丙的亲威,还有冯某癸家的人。我起身过去拉架,我刚过去就被人刺了一刀,我感到面部一热,血当时就流了下来,我一看是冯某癸的弟弟冯某甲用刀刺的我。冯某甲刺伤我以后又用刀刺伤了王某威、王某辛、司某某、王某壬等人。我被刺伤以后就打电话报案去啦。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与彭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4、证人王某己(王某辛)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5日下午,在打架现场看到冯某甲用一把三四十公分的刀乱刺,将其姑夫彭某某刺伤的过程。

5、被害人王某威的证言,2010年2月15日是我姐王某的喜事,上午11点来钟冯某的冯某癸坐着一辆货车到俺庄上走亲戚。路过俺家门口时他的车高路上的电线低过不去,我赶紧帮忙将电钱提了提让车过去。车过去以后,冯某癸下车破口大骂,骂电线挡他的路啦,还骂大王某没有好人,后经王某乙的妻子说和此事才算结束。下午2点钟左右,我看见父亲王某丙到王某乙家去啦,我怕出事就跟着过去看情况。我刚到王某乙家大门口,冯某的冯某丁就抓住我的头发,我说:“你干啥”他才松开我。随后何营乡的李某某上去就与我打起来,李某某抓住我的头发将我摁倒在地上,我们互相用拳头打起来。我姑姑和姑夫赶紧过来拉架,冯某甲用刀刺伤了我姑夫的面部,随后冯某甲又用刀刺伤了我的面部与右手腕,接着又用刀将我哥王某辛的鼻子刺伤,冯某甲将我们几个人刺伤以后就跑到王某乙家中去啦。

6、证人王某丙与王某威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7、证人冯某丁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接到一个电话,说我小孩在李某王某给人打架来,随后我给我三儿冯某高(冯某甲)打电话问咋回事三高回电话说:“俺二哥喝多酒给人家打架来。”我让他们赶紧回来,等一会他们没回来,我就让我三女婿李某某骑摩托车带着我到王某乙家看情况。到王某乙家后,冯某甲说他二哥冯某癸骂人家来,并让我打冯某癸,我和运琪都打秀勇几下,并说他不该骂人。正准备让他们回家,冯某癸又骂人家,并说不能给人家算毕。当时我和冯某癸都在院子里,听到冯某甲及李某某在外边给人家打起来了。我发现李某某的脸上被人打的都是伤,冯某风、冯某三也被人跺得浑身是脚印,具体怎么打的我不知道。

8、证人冯某戊2010年2月15日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2月15日上午11时许,其与秀勇、运琪兄弟三人,侄子冯某三开车去李某李某大王某其舅王某乙家走亲戚,因老二冯某癸喝多酒骂人引起厮打的过程。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在2010年2月15日11点多钟,我和爱人一起到俺岳父冯某丁家走亲戚,听岳父说冯某癸给人家打架来,让我骑摩托车带他去看看。到王某后,看见办喜事的那家来了不少人,说着双方就打起来的过程。

10、证人冯某癸的证言,今天中午我和我哥冯某戊、弟弟冯某甲、我儿子冯某三到李某镇大王某我舅家走亲戚。到大王某后,由于我辈长,又喝点酒就开玩笑骂一个老头。当时老头没气,有几个年轻人气了,我又骂那几个年轻人几句。午饭后,我和我哥冯某戊、弟冯某甲、我儿子冯某三都在我舅王某乙家,那老头家的人就堵住我舅王某乙家的门。我妗子拉我们不让我们出去,我就在院子里骂他们。后来我知道我父亲和妹夫李某某都来了,我妹夫进院后,我看到他头上流血了,其他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11、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局司某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彭某某面部有4.8CM长的锐器创口,系轻伤。

12、被告人与被害人彭某某、王某己、王某庚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书、彭某某、王某己、王某庚出具的建议书、收到条、撤诉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协议,赔偿彭某某x元,赔偿王某己、王某庚两人医疗等各种费用3000元,被害人彭某某、王某己、王某庚三人撤回民事诉讼,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冯某甲从轻处罚。

13、被告人冯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冯某甲X年X月X日出生,住夏邑县X镇X村冯某X号。

上述证据,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曹敬典

审判员姬瑛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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