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琼岛石化楼三层A座。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伟海,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申达实业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路申达小区C栋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被告海口市海信开发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简称陕建公司)诉海南申达实业公司(简称申达公司)、海口市海信开发投资公司(简称海信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建公司于二ΟΟΟ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南侧滨海公园对面“申达大厦”土地使用权(3384.58平方米)及地上建筑一至四层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陕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海南申达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南侧滨海公园对面“申达大厦”土地使用权(3384.58平方米)及地上建筑一至四层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符强
审判员张爱珍
人民陪审员蒙理明
二ΟΟΟ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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