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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曾某某婚姻纠纷案

时间:2000-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浦民初字第16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系广东省肇庆市第十七小学教师,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陆某某诉曾某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而于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能够相互谅解而自行和好。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万贤

代理审判员李志超

代理审判员杨晓珍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忠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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