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6)一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xxx,男,三十六岁,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X乡X村农民,住该村。一九八0年八,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一九八一年七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一九八三年八月,因偷窃被收审六个月;一八七年四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二年;一九九一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强奸,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羁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xxx犯有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收到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王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时许,窜至门头沟区X镇X村其母杨xx家中,采取暴力手段将其母杨xx奸淫。
被告人xxx在审理中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xxx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时许,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潜入其生母杨xx(时年七十三岁)的卧室内,拽断电灯开关拉绳,采用暴力手段对杨进行猥亵、摧残,当杨进行反抗时,被告人xxx又对杨进行殴打,致杨全身多处受伤,后被告人xxx将杨强奸。杨被强奸后悲愤忧郁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xx的陈述,有证人谭xx、杜xx等人的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被告人xxx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及后果与上述证据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曾因违法、犯罪多次被劳动教养并判处有期徒刑,但拒不悔改,为满足个人淫欲竟采用暴力手段强奸自己的生身之母,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三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实属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随案扣押之赃证物,针织内裤一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祖德
代理审判员崔永燕
代理审判员陈宏伟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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