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赛百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方交通大学外教楼四一0一房间。
法定代表人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三十二岁,北京赛百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住(略)―一号。
委托代理人唐丽子,北京市华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三十五岁,汉族,原北京赛百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畏,北京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应聘到北京赛百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做市场开发业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北京赛百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杰夫,以张某某不再适合本公司工作为由,用英文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某被辞退。因北京赛百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某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该请求被拒绝后,张某某申请仲裁,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裁字(96)第X号裁决,北京赛百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劳裁字(96)第X号裁决,并要求张某某归还公司财物,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北京赛百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赛百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菊英
代理审判员赵斌
代理审判员时玲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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