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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阳县支行诉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安阳市兴亚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阳县支行,住所地安阳市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略)副行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张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卢某某,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兴亚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长江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史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丁,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诉被告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昌泰公司管理人)、安阳市兴亚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亚洗涤用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县农发行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屈万学、被告昌泰公司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彦、卢某某、被告兴亚洗涤用品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某艳、任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县农发行诉称,2008年10月16日,由被告兴亚洗涤用品公司连带担保,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借我行2000万元,期限12个月,保证人保证的范围是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限为续展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合同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昌泰公司管理人用昌泰公司破产财产偿还我行借款2000万元及2009年9月21日的利息x.66元和之后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昌泰公司破产管理人用昌泰公司破产财产承担本案诉讼费;三、被告兴亚洗涤用品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我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5万元。

被告昌泰公司管理人辩称,昌泰公司2009年5月14日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利息只能计算至2009年5月14日,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只能待重整程序结束时进行。

被告兴亚洗涤用品公司辩称,原告已向昌泰公司管理人申报了该20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重整程序未结束,原告债权未清偿部分尚不确定,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尚不确定。另外,原告让我公司承担15.5万元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由被告兴亚洗涤用品公司连带担保,昌泰公司借原告2000万元,原告与昌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期限为12个月,即2008年10月16日至2009年10月12日,利率为6.93%,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利率随之调整,分段计息。原告与被告兴亚洗涤用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规定,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及代理费等。2009年5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昌泰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向昌泰公司申报了本案争议的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2010年3月17日本院(2009)安民二破字第1-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昌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原告申请的2000万元及利息属普通债权,其中利息免除,昌泰公司按70%偿还债权本金的,从第二年开始分三年偿还;按80%偿还债权本金的,从第二年开始分四年偿还;若在五年内保持原债权数额不变,减免利息和违约金,并继续注资支持重组后的昌泰公司的债权人,仍可按原本金受偿。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予以证实。上述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昌泰公司借原告2000万元,但在昌泰公司破产重整期间,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昌泰公司管理人应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因昌泰公司重整案,已对原告起诉的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进行了处理,依照民事诉讼“一事不二理”的原则,故原告请求被告昌泰公司管理人用昌泰公司破产财产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在重整程序中,2000万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的部分,被告兴亚洗涤用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兴亚洗涤公司对2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某告请求被告兴亚洗涤用品公司对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5.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市兴亚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草案(附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阳县支行2000万元及利息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阳县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安阳市兴亚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李金义

陪审员赵欢

陪审员刘志霞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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