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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日报社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拆迁纠纷案

时间:1997-0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151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五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度砺,农业部法津咨峋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五十五岁,农民日报社行政处副处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村一五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四十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行政处处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四十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工所干部,住(略)。

上诉人农民日报社因拆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民日报社之委托代理人度砺、张某某,被上诉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之委托代理人王新元、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农民日报社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未履行与自已签订的协议书为理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书,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协议涉及的房屋拆迁非城市规划建设,且又未履行合法的拆迁审批手续,不适用拆迁法。故裁定驳回农民日报社的起诉。裁定后,农民日报社不服,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侵犯的是自己的财产权力理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决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履行协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同意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划拨问题,因双方均属农业部下属(略),故应由农业部解决,原审法院判定驳回农民日报社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千一百三十元,由农民日报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春香

代理审判员张兰良

代理审判员谷世波

一九九七年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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