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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晋城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卫东,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城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亚鹰公司于2009年1月4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四方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2、四方公司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亚鹰公司造成的损失x元;3、四方公司承担往返晋城市的差旅费用及诉讼费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四方公司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2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四方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卫东,被上诉人亚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长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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