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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北京中物新能源发展公司返还货款案

时间:1997-07-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65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五十一岁,汉族,上海上鸿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四十八岁,北京市二轻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物新能源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二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思慧,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某因返还货款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及被上诉人北京中物新能源发展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向某及委托代理人丁思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有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沛

代理审判员孙健

代理审判员刘俊霞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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