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翁某某诉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孙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10日至2008年7月2日,被告孙某某共购原告兽药4次合款3282元,向原告出具了4张欠药款折合现金的欠条。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元月9日,在被告养殖第二批鸡期间,被告共购原告兽药6次,合计款项为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6张欠药款折合现金的欠条。综上,被告孙某某共欠原告翁某某药款x元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欠原告翁某某兽药款x元,由原告提供的10张欠条予以证实。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欠款。因原、被告间未约定利率,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08年5月10目的欠条上欠款人一栏处无人签名,欠据不符合形式要件,且被告也予以否认,故该欠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辩称其在饲养第二批鸡时,因原告在提供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误诊,给其造成较大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且被告已另行起诉,故本案中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翁某某欠款x元:二、驳回原告翁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其它诉讼费300元,共计48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宣判后,孙某某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或发回重审。翁某某以原判正确进行了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翁某某主张孙某某欠其兽药款x元,提供有10张欠条予以证实,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孙某某给付翁某某欠款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红伟

审判员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常立强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买卖 合同纠纷 安民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