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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周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预谋以租车的方式将车骗走,用车作抵押借钱用以赌博。后刘某甲、周某某伙同王某亮以租车办事为由将车主被害人李某某骗至焦作市X路中州快捷酒店,谎称出去办事,由刘某甲、王某亮开车,周某某在酒店陪伴李某某以防其怀疑。刘某甲伙同王某亮驾驶李某某的豫x飞度轿车(价值x元)到市X村温馨旅社找到刘某乙和被害人牛某某等人,王某亮按照刘某甲的事先安排,谎称自己是车主,用该车抵押后向牛某某借款三万元。回酒店后,刘某甲又安排王某亮陪伴李某某,其伙同周某某二人带三万元钱到济源赌博。2009年7月底,因李某某用车,刘某甲拿钱将车赎回还给李某某。2009年8月1日,刘某甲、周某某又用同样的方式将李某某的轿车骗出,二人在市X村温馨旅社楼下,再次通过刘某乙把车抵押给牛某某,向牛某某借款三万元用于赌博。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赃款未追回。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最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认为其不应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找到周某某提议以租车的方式将车骗走,用车作抵押借钱用以赌博,周某某同意。后刘某甲、周某某伙同王某亮以租车办事为由将车主被害人李某某骗至焦作市X路中州快捷酒店,谎称出去办事,由刘某甲、王某亮开车,周某某在酒店陪伴李某某以防其怀疑。刘某甲伙同王某亮驾驶李某某的豫x飞度轿车(价值x元)到市X村温馨旅社找到刘某乙和被害人牛某某等人,王某亮按照刘某甲的事先安排,谎称自己是车主,用该车抵押后向牛某某借款三万元,牛某某同意后按照事先约定,扣除利息1000元人民币。刘某甲拿了x元人民币回到酒店又安排王某亮陪伴李某某,其伙同周某某带着已骗到的钱到济源赌博。2009年7月底,因李某某用车,刘某甲拿钱将车赎回还给李某某。2009年8月1日,刘某甲、周某某又用同样的方式将李某某的轿车骗出,二人在市X村温馨旅社楼下,再次通过刘某乙把车抵押给牛某某,向牛某某借款三万元,牛某某同意后按照事先约定,扣除利息3000元人民币,刘某甲拿了x元人民币用于赌博。后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即到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去年六、七月份,我和周某某赌钱输了就商量怎么样能弄点钱去赌场上翻本把输的钱再赢回来,后我就想起来李某某有辆跑出租车的飞度轿车,我就想把他的车抵押给别人。几天后,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说要用他的车去市里办事,李某某就开车接我、周某某和小亮,我们四个人到市里的中州宾馆住下了,我和周某某对小亮说了准备用李某某的车抵押给别人借钱的事,我们不想让李某某知道就骗李某某说开他的车出去办事,想让小亮在宾馆里陪着李某某,小亮也同意了,我还给了李某某500块钱的租车费。我和周某某对小亮说过以后,我就给朋友刘某乙打电话,我对刘某乙说:“我这有辆车想抵押给别人借三万块钱去赌场翻本,你能不能帮忙找个人。”刘某乙说让我等他电话,后给我打电话说:“人找到了,一万块钱人家要一天一百块钱利息。”我同意了。挂过电话后,我就让小亮开着车和我一起去温馨旅社,周某某对小亮说到地方了你就说你是开超市的,资金周某不开了,想借点钱周某一下,小亮同意了。后来在车上小亮找到车的行车证,行车证上的车主名字是“赵某某”,小亮说车主的名字是赵某某,人家要是问起来咋弄我说你就说你是赵某某,小亮说中。后来我们开着车到温馨旅社,将车停到温馨旅社楼下,我和小亮上找到刘某乙,当时和刘某乙在一起的还有两个人,过了一会来了一个人,经刘某乙介绍知道他叫牛某某,钱就是他的,牛某某来了以后,小亮对牛某某说他是开超市的,我就接过来话说:“伙计前几天打牌输了,现在超市因为资金周某不开想借三万块钱,一共借10天,用飞度轿车做抵押。”小亮就把车的行车证拿出来让牛某某看了看,牛某某也没问太多,他说一万块钱一天是一百块钱利息,小亮说中,牛某某又说先看看车,然后他就和房间里的一个人下楼看车了,我和小亮也跟着下来了,到楼下后,牛某某看了看车,说车还可以,小亮就把车钥匙给了牛某某,牛某某开车带着他的那个朋友,我和小亮也坐上车,牛某某开车到了火车站西边的一个修车店,到那后牛某某下车到店里拿了些纸和一个印泥,然后他又开车到了秋水饭店门口,在车上牛某某让小亮打了个欠条,小亮就用赵某某的名义打了个欠条,欠条的大概内容是:“今借到牛某某三万块钱整,用车做抵押。”下面签的名字是赵某某和日期,当时还把车牌照写到欠条上了。欠条写好后,小亮上了指印,和行车证一起给了牛某某,牛某某就拿出来了三万块钱,从中抽出来了三千块钱,算是这三万块钱的利息,只给了我们二万七千块钱,小亮就把钱收起来了,然后我和小亮下车,牛某某和他朋友开车走了,我和小亮就回中州宾馆,到宾馆门口的时候小亮把钱都给我了,小亮就上楼去陪李某某了,我和周某某就去济源赌博了。我们当天去晚上就回中州宾馆了,后来我们连续去赌了三天,每天晚上都回中州宾馆陪李某某,李某某见我们回来也就以为车回来了,他也没有怀疑。到第三天我们两个就把二万七千块钱输光了,第四天的时候小亮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准备回家了想要车了,我就和周某某回到武陟找朋友借了三万块钱,又回到市里,我给刘某乙说来赎车了,刘某乙让我还去温馨旅社那等,我和周某某到温馨旅社楼下等了一会,牛某某开车和他那个朋友一起来了,牛某某见小亮没有来,就问:“车主咋没来”我说:“他有事没来。”牛某某也没再问,然后我把三万块钱交给牛某某,他查了查是三万整,就把车钥匙、行车证和小亮打的那个欠条给我了,我把欠条撕了,然后我和周某某就开着车走了,我们到中州宾馆接上小亮和李某某就回武陟了。到了第二天我和周某某商量着想办法弄点钱去翻本,我就又让李某某开车接上我和周某某到市里中州宾馆住下了,我们住了两天都没有弄到钱,后来我和周某某商量还把李某某的车抵押出去借点钱,这样我就又给刘某乙打电话说还想把车抵押了借三万块钱,刘某乙让我等电话,后来刘某乙说牛某某同意借给我们钱,我和周某某就让李某某住在中州宾馆,骗他说用他的车出去办事,就开着李某某的车出来到温馨旅社,到那后我给刘某乙打电话,牛某某就和他那个朋友从温馨旅社楼上下来了,我们坐到车上,牛某某问:“车主怎么没来”周某某骗他说:“他有事忙了,来不了。”牛某某也没有再问,然后牛某某让我打了个欠条,内容大概是“今借到牛某某三万块钱,以车抵押。”落款写的是我的名字,然后我把行车证和欠条交给牛某某,牛某某拿出来三万块钱,又抽出来三千块钱算是利息,把剩下的二万七千块钱交给我,我让牛某某开车把我和周某某送到秋水饭店,他们就走了,我和周某某就去济源赌博了,我们连续去赌了四天,我们为了不让李某某怀疑,还是每天晚上回来中州宾馆。后来我和周某某又把钱输光了,后来李某某打电话要车,我一直推脱车被朋友开走了。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去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当时刘某甲赌钱输了,我也没有钱,后我和刘某甲、王某亮在一起时,商量着怎么样能弄点钱花,刘某甲对我和小亮说:“咱去找个车抵押出去,借点钱,咱再去赌场上翻翻本。到时候弄到钱了,我到赌场上赢了给你们弄个零花钱。”我和王某亮就都同意了,(刘某甲的)意思就是以租车的名义租个车,在车主不知道的情况下,背着车主把车抵押出去借点钱,抵押时向被借钱的人说是自己的车。后刘某甲又提出来找到车以后让我冒充车主去抵押,我当时害怕以后出问题就没有答应他,刘某甲就让王某亮冒充车主,王某亮答应他了。我们就这件事商量了两、三次。二零零八年六、七月的一天上午,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块去焦作,我就知道他找到车去焦作抵押车借钱了,我就同意了,后他坐了一辆飞度轿车到武陟县X街接上我,王某亮也在车上,司机是个男的,后来知道司机叫李某某。当时我就知道我们要骗走抵押的车就是这辆飞度轿车。然后我们四个人就开车到了焦作市里,后刘某甲让李某某把车开到铜马西边路北的一家“中州快捷酒店”,刘某甲开了一个房间让李某某住下,然后刘某甲让我在酒店陪着李某某,我们留下一个人陪他是为了不引起他的怀疑,刘某甲就把李某某的车钥匙要过来并对李某某说:“你们在这等会,我和小亮出去办点事。”我知道他俩是去找人抵押车借钱了,过了一、二个小时,刘某甲和王某亮回来了,刘某甲让王某亮在酒店陪着李某某,我和刘某甲就去济源赌场上赌博了,在路上,我问刘某甲押了多少钱,刘某甲说:“押了3万块钱,扣下利息剩下2万多块钱。”到赌场上后我没有赌,都是刘某甲赌的,连着赌了两、三天,我俩为了不引起李某某的怀疑,每天白天去赌,晚上回到中州快捷酒店住,刘某甲共赢了五、六千块钱,后李某某打电话说家里有事要回武陟了,刘某甲就自己一个人去把车赎回来了。然后我和刘某甲、小亮、李某某就开车回武陟了。李某某不知道(我们开他的车去抵押的事),他要知道就不让我们抵押了,我们为了不引起他的怀疑,就骗他说自己开他的车去办事,还留个人陪他。回到武陟以后,刘某甲拿着那五、六千块钱又去赌博了,后来都输光了,刘某甲就给我打电话说:“咱还去押车吧。”当时我就同意了,当时刘某甲又坐着李某某的车到朝阳二街接上我,又住到焦作市里的中州快捷酒店,刘某甲就给李某某要车钥匙,骗他说:“我们出去办点事,你在这等会。”李某某也没怀疑,就把车钥匙给刘某甲了。刘某甲和我开着车到了新市委西北边的一条小路上,到了一家超市门口,刘某甲下车进到超市里面和对方的人说话,我在车上坐着,过了一会,刘某甲喊我让我把他放在车上的包给他送去,我就把包给刘某甲送过去,然后我站在超市门口等他,我听见刘某甲和对方的人在商量一万块钱一天是多少钱的利息具体是多少钱我不记得了,后来刘某甲给对方的人打了一个欠条,具体怎么写的我不清楚,对方人给刘某甲一叠钱,刘某甲查了查就装进包里,后来我和刘某甲就又去济源的赌场上赌了,我去了一次还是两次我记不清了,刘某甲不让我去了,让我留在酒店陪李某某,刘某甲一个人去赌了,我就每天在酒店里陪着李某某,后来过了三、四天还不见刘某甲回来,给他打电话也打不通,李某某问我:“刘某甲开车去哪了”我骗他说:“我不知道。”后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车抵押了,钱输光了,让我在那陪李某某,他想法筹钱把车赎回来,后来我们等不上刘某甲,我就和李某某回武陟了,过了十来天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把钱输光了。我们第一次去赌场上的时候赢了有钱就把车赎出来了,第二次去赌场上钱输光了就没有钱赎车了。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二零零八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钟左右,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武陟县X街接他,我到朝阳二街后见和刘某甲在一起的还有周某某和另外一个男的,我接上他们三个,刘某甲说到焦作市里,我就开车拉着他们三个到焦作市里,他说要去看沙场准备往郑州拉沙,我们就在焦作附近转着看沙场,一直转到天黑了我们才回到市里,刘某甲说天黑了就不回去了,明天还要继续看沙场,他就把我领到建设路中州快捷酒店住下了,到了第二天刘某甲给了我450块钱或600块钱我记不清了,他说用我的车用三天,我就同意了,我就把车钥匙给刘某甲,他就和另外那个男的开车出去了,周某某在酒店陪着我,过了一、两个小时后另外那个男的回来了,周某某又出去了,另外那个男的陪着我。到了晚上,刘某甲和周某某才回来,第二天早上他们两个就又出去了,晚上才回来,这样一直过了两天后,我家里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有事,我必须回武陟家里,我就让陪着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让他们开车回来,但是刘某甲的电话打不通,我也给刘某甲打电话也打不通,当天晚上刘某甲和周某某就没回来,到了第二天上午我和另外那个男的继续给刘某甲打电话,另外那个男的给刘某甲打通电话了,他给刘某甲说我要回家了,后来刘某甲和周某某在下午的时候才开车回来了,刘某甲把车钥匙给我,我就开着车拉着刘某甲和周某某回武陟了,另外那个男有没有走,我记不清了。(我在中州快捷酒店住的几天)没有见到我的车子,我开着车回到武陟后的第二天上午刘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要用我的车到焦作,我就又到武陟县X街接上他和周某某,我们三个到市里后刘某甲对我说他妈病了,他要先去看看他妈,然后他又把我领到中州快捷酒店让我住下,另外那个男的是没有走还是后来去的我记不清了,刘某甲就还让他陪着我,然后刘某甲就和周某某开我的车走了,到了晚上他们两个回来了,到了第二天刘某甲和周某某又走了,晚上的时候刘某甲没回来周某某一个人回来了,周某某陪着我,另外那个男的就走了。过了两天刘某甲一直就没回来过,我给刘某甲打电话,他说他在郑州和别人谈生意,过几天就回来了。我有事急着回武陟,我给刘某甲打电话一直打不通,后来我等不及了就先回家了周某某也陪着我回武陟了,当时我和周某某说好第二天再来焦作等刘某甲,后来到了第二天我给周某某打电话他说他有事了来不了,我就一个人到焦作市里,我给刘某甲打电话他说让我在中州快捷酒店等他,后来快到晚上的时候我还不见刘某甲来,我就给他打电话,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

(4)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午,我朋友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某乙武陟的伙计是开超市的,因为资金周某不开,想借三万块钱,让我帮帮忙借给他,刘某乙是我朋友,他和王某某也认识。我就对王某某说刘某乙的伙计我又不认识,意思是害怕借钱给他们不保险,王某某就说对方有个车,可以把车放到我这做抵押,他还说都是伙计了,让我帮帮忙,这样我就同意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的两个伙计开了一辆银灰色的本田飞度轿车过来了,车牌号是豫x,通过介绍我知道这两个人一个叫赵某某,一个叫刘某甲,赵某某就说他家里开了一个超市,现在需要进货,资金周某不开了,想借我三万块钱周某一下,用个三、四天就行了,我说咱们也不是太熟,赵某某就接着说你要不放心,我把我那个车先押你这吧,我就同意了。然后我又说这钱你急用的话,你用一个星期算了,我这三万块钱是在股市里投着,这一个星期我最少也能挣一千块钱,我意思就是想给他要利息,赵某某就说到时候你挣的这个钱我给你拿出来,意思也就是他还我三万块钱时,再多给我一千块钱利息。我也同意了。过了半个多小时,赵某某、刘某甲开着那辆飞度车来了,我们几个就在刘某乙的房间里,赵某某拿出那辆飞度车的购置税单、行车证和他本人的身份证让我看了看,我见购置税单和行车证上的名字和赵某某身份证上的名字一样就把身份证还给赵某某,购置税单和行车证我收下了,然后赵某某又打了一张欠条给我,写得是:赵某某借牛某某三万块钱整,用飞度车豫x做抵押,用款一个星期。”然后他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按上手印后把欠条给我,我把三万块钱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又从中抽出了一千块钱给我,说这一千块钱算是利息,到还钱时还给我三万整。到了七月三十日中午,我正在家吃饭的时候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对方钱用好了,今天下午想来把钱还了把车开走,我说你让他来开吧,我和王某某就开车到超市门口等,过了一会刘某甲和另外一个男的开车过来了,我见赵某某没来就问赵某某了呢刘某甲说赵某某没来,然后刘某甲给赵某某打了个电话后让我接的,赵某某在电话中对我说他家里的超市正忙走不开,让刘某甲把三万块钱还给我,让他把车开走,我说中,挂了电话后,刘某甲拿出三万块钱给我,我把飞度车钥匙、购置税单和行车证还有欠条都给了刘某甲,他就把车开走了。到了第二天中午,王某某给我打电话,我拿着三万块钱和他一块到了爱辉超市那等,过了一会刘某甲和另外一个男的开着那辆飞度车过来了,我见赵某某没来,就问刘某甲:“赵某某为啥没来”刘某甲说和刘某乙说过了,当时我还是不放心,刘某甲就用他的手机给赵某某打了个电话让我接的,电话中赵某某对我说他超市正在盘货太忙来不了,让刘某甲把车原来的那一套手续都押我这,让刘某甲打欠条借我三万块钱,我说中,挂过电话后,刘某甲把车的购置税单行车证交给我,他又打了一张欠条,写的是:牛某某现金三万元整,以车抵押车号为豫x,用三天。他签上名字和日期按上手印后交给我,我就把三万块钱给他,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不见赵某某和刘某甲来还钱,我给刘某甲打不通电话了。

(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那有一个伙计开超市的钱不够,看我能不能给他借三万块钱,还说他伙计有个本田飞度车可以先押着,最多用一个星期,后我给我朋友王某某打了个电话说我有个武陟的伙计的朋友开超市资金周某不过来了,看能不能借三万块钱,他有一辆本田飞度车可以先押这,最多一个星期资金周某过来了就还了,王某某答应给我问问。到了第二天上午,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要开车过来了,我就让他们到温馨旅馆那找我,过了一会王某某和牛某某来温馨旅社三楼我房间里了,这时我才知道王某某是找牛某某借的钱,通过介绍我知道这个男的叫赵某某,就是他借钱了,赵某某把车的行车证和身份证给了牛某某,牛某某把东西看过后身份证还给赵某某,赵某某又打了一张欠条按上手印给了牛某某,牛某某掏出三万块钱给了赵某某,我见是三捆100元面值的人民币,车是银灰色的本田飞度轿车,车牌号我不记了。七月三十日,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来还钱把车赎走,刘某甲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他走了,车赎出来了。我问牛某某给你过少钱,牛某x元,多出来的是利息。八月一日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路上了马上就到,他们这次借钱过程我不在场,后来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钱借出来了,车押这了,他还有事先走了。过了十天左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催催刘某甲赶快还钱,我就给刘某甲打电话问他,刘某甲说他现在手头没钱了还不了。

(6)证人王某某证言: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日左右的一天,我朋友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武陟的一个伙计开超市需要用三万块钱,看我能不能借给他,对方有个飞度轿车可以先押这作担保,我当时手头没钱,就对刘某乙说我现在没有钱,刘某乙说让我帮忙想想办法,我给牛某某打了一个电话,对他说刘某乙的武陟的伙计开超市需要用三万块钱,他们有个飞度轿车可以先押这,到时候再给你弄点钱,牛某某也同意了。过了一会,有两个人开着一辆飞度车过来了,他们来到房间后通过介绍我知道他们一个叫刘某甲,一个叫赵某某,那辆飞度车是赵某某的,然后赵某某写了一张欠条按上手印交给牛某某了,牛某某掏出三万块钱交给赵某某,赵某某数了数,又从中抽出1000块钱交给牛某某。过了大概三天以后,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人家要过来还钱把车开走哩,我就给牛某某打电话说了。刘某甲交给牛某某三万块钱,牛某某数了数是三万块钱整,然后牛某某将车的行车证还有赵某某写的欠条,车钥匙交给刘某甲,刘某甲开着车走了。到了七月三十一日那天刘某乙又给我打电话说还是那个伙计了,还想再用三万块钱,把车先押这,我就给牛某某打电话说了,牛某某也同意了,刘某甲和一个我没见过的人过来了,刘某甲开着那辆飞度车,然后刘某甲将车的行车证给了牛某某,他又写了一张欠条按上手印交给牛某某,牛某某给了刘某甲三万块钱。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武陟那个人为啥还不还钱,让我问问刘某乙,我就给刘某乙打电话让他问问咋回事刘某乙给我回电话说联系不上。

(7)证人赵某某证言:二零零八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我回到家后看我们家的汽车没在家,我就问我爸,我爸说车让别人开走了,过了半个月我爸给我说他给刘某甲打电话一直打不通,也不见他还车,我一听害怕车被骗走了,于是我就让我爸报案了。

(8)被害人牛某某从十六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X号照片(被告人刘某甲)中的人就是骗走其现金三万元的人。

(9)焦作市解放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借条;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付给借款人的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刘某甲与周某某在预谋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起着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骗车辆已被追回,避免了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刘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6日至2012年9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宋秀梅

代审判员李某

二○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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