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河北省定州市亚太装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镇食品公司职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三十二岁,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彦宗,北京法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望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男,四十一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三0五号。
委托代理人杨景欣,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宇航物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一百三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四十二岁,该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定州中亚太装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望工程建设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案中,原告河北省定州市亚太装饰开发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定州市亚太装饰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鉴定费八万元,由河北省定州市亚太装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六十元,由河北省定州市亚太装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朋
代理审判员刘某燕
代理审判员刘某红
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赵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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