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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威、宋冬、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其任武陟县X镇X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帐的手段,将焦作市太行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赔付该村的占地款x元占为已有。在侦查中,被告人冯某某将所占为已有的公款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焦作供电公司输电部工作人员李XX证言、焦作市太行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武陟县X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焦原x线路施工赔青协议》、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罚没收入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属刑法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其采用收款不入帐的手段侵占土地征用补偿费x元,构成贪污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某某犯贪污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能够坦白罪行,且退出所侵占的公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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