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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街道生产服务合作联社拆迁纠纷案

时间:1998-08-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159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六十岁,汉族,北京市新光灯具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X街道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阜外联社),住所地本市西城区北营房东里甲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五十岁,阜外联社副经理,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拆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八年四月,王某某以国家计委与阜外联社在合建拆迁本市西城区X路洪茂沟二十五号院时,曾给其安置一间房屋,但时至今日其仍未得到该房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阜外联社给其解决住房。原审法院以王某某的住房应由其单位负责安置,阜外联社不负有为王某某安置住房之义务为由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现王某某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及要求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计委经研中心在与阜外联社联合改建本币西城区X路阜外联社所属京华印刷厂车间时,国家计委经研中心将给王某某安置的住房交予阜外联社。阜外联社亦将该房交予王某某所在单位北京市新光灯具厂,北京市新光灯具厂又将该房调换给他人居住。欧阜外联社现无义务为王某某解决住房。原审法院驳回王某某之起诉正确。综上所述,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王某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斌

代理审判员顾燕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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