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与顺德市杏坛镇裕隆塑料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5-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法民一终字第27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强、程某某,均系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和平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裕隆塑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南华工业区。

负责人潘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朝永,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4月28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同年5月14日晚上约11时,被告在工作时被压伤右手,被送往顺德区杏坛医院治疗至6月5日出院。同年的6月23日,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被告的伤害事故为工伤;6月30日,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的伤情鉴定为四级伤残;7月15日,被告向杏坛镇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会协助解决工伤赔偿问题,该会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就工伤事故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当日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赔偿款(略)元。7月23日,被告以协议是在原告采取威胁、欺诈手段的情况下迫使其签订,对协议不服为由向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工伤事故赔偿费用合共(略).68元,该会裁决原告给付被告工伤事故赔偿费合共(略).93元,扣除已付被告的伙食费400元和补偿款(略)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略).93元。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已在原告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给予被告工伤损害赔偿待遇。杏坛镇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虽然不是劳动争议的主管机构,但也是政府处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经被告申请,双方在该会主持调解下,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会及经办人并在该调解协议书上盖章和签名予以确认,该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赔偿给被告的工伤损害赔偿金额以双方调解确认的数额为准。被告认为杏坛镇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不是处理劳动争议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协议是在受原告威胁、欺诈的情况下被迫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主张该协议无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已按该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已没有实体上的工伤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工伤事故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和判决被告无权要求原告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后反悔,再请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原告顺德市X镇裕隆塑料厂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杏坛镇工伤事故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顺德市X镇裕隆塑料厂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向被告周某某支付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款(略)元(原告已于2003年7月15日履行完毕)。二、驳回被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顺德市X镇裕隆塑料厂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已按该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已没有实体上的工伤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根据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上诉人因工致四级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护理依赖的客观事实,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尽管在杏坛镇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签订了协议,被上诉人虽然也按协议履行了赔付款项,但被上诉人提供的申请书、协议书、收据等相关证据均不能反映出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履行了法律上所规定的全部工伤残疾待遇,同时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等事项在协议中均未协商。由此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达成的协议只是上诉人工伤残疾待遇的一部分而并非全部的工伤残疾待遇。上诉人在收到款项后,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五十一条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工伤残疾待遇,终结劳动关系及工伤残疾待遇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终结劳动关系及残疾待遇关系。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给上诉人各项工伤待遇,1、住院伙食费230元;2、工伤期间工资1717.49元;3、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略).44元;4、一次性护理费(略).40元;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略).60元。以上5项合计(略).93元,扣除被上诉人支付的(略)元,还应支付(略)。93元。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上诉人周某某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顺德市X镇裕隆塑料厂答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具体表现在:上诉人在其伤残等级评定之后,自己主动向杏坛镇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申请要求被上诉人一次性赔偿伤残等费用(略)元,在该委员会的调解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达成协议时,作为一名智力正常者,上诉人应该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应该知道自己该从被上诉人处得到多少赔偿,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协议,在法律上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在得到(略)元赔偿之后又反悔,显然不合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已经知道自己受损害的程某,仍自己申请调解,并签订赔偿协议,属于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处分,协议属合法有效,上诉人再申诉、上诉,显然无理。二、一审认定事实是清楚的,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试工时,已明确试工期一个月,上诉人刚做到半个月,因生疏、不掌握操作规程某发生事故,上诉人本身就没有通过试用期,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在未建立之时,已因上诉人未通过一个月试用期而自动解除,再加上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更是解除完毕。现上诉人假借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更是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而不提及一审适用法律方面,显然是对一审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顺德市X镇裕隆塑料厂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被告向杏坛镇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会协助解决工伤赔偿问题的事实有异议,其余事实无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2003年7月15日经顺德区X镇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的《工伤事故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上诉人是否有撤销权。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其内容显失公平。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撤销。上诉人工作时间内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发生伤残事故,作为用人单位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23天X10元/天=230元)、支付其工伤期间工资1717.49元(按本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247。(略)%÷20。92天X48天)、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略).44元(按本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247。58元X18个月)、一次性残疾退休金(略).60元(按本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247。58元X75%X120个月=(略).60元)、支付一次性护理费(略).40元(按本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247。58元X30%X120个月=(略).40元),上述合计(略).93元,扣减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已支付伙食费400元和双方达成协议所支付的补偿费(略)元,被上诉人还应实际支付(略)。93元给上诉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更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顺德市X镇裕隆塑料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住院伙食费230元、工伤期间工资1717.49元、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略).44元、一次性护理费(略).4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略).60元。上述合计(略).93元,扣减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支付的(略)元,被上诉人应实际给付上诉人(略)。93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顺德市X镇裕隆塑料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学军

审判员罗睿

代理审判员王文辉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林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