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某与科瑞(高明)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4-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9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关文彬,系佛山市高明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瑞(高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三洲。

法定代表人(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今祥,系广东君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某与被上诉人科瑞(高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科瑞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谢某某于1996年11月11日进入科瑞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于2002年12月13日签订最后一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12月31日止。在1996年12月24日和1998年8月24日,谢某某因违纪而分别受到科瑞公司作出的警告处分和书面警告。2002年9月30日,谢某某没有履行门卫职责,对进厂人员做好记录。在2003年4月20日中午12点30分到45分,谢某某在值班室上班期间睡觉。科瑞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发出通告,并对谢某某作解雇处理。后谢某某向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由科瑞公司给予其经济补偿,并赔偿1万元。2003年7月31日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佛明仲案字[2003]第X号仲裁裁决书驳回谢某某的仲裁请求。谢某某不服,遂于2003年8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谢某某作为科瑞公司雇佣的员工,从事门卫工作,应自觉遵守科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但谢某某在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岗位,当班时睡觉,严重失职,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被上诉人公司的规章制度。科瑞公司在多次向谢某某做出警告后,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解雇谢某某。其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因此,科瑞公司对谢某某做出的解雇处分并无不当。故谢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某某承担。

谢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谢某某多次违反科瑞公司制定的有关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科瑞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十章C类过失的规定对谢某某作出解雇决定的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故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综合本案的事实和依据,谢某某与科瑞公司争议的焦点是科瑞公司是否完全依据《员工手册》第十章C类过失的规定来处理谢某某违反科瑞公司制定的有关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问题。对照《员工手册》第十章C类过失的规定:半年之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书面警告的员工,将予立即解雇,其劳动合同即时终止,并得不到公司的任何赔偿。根据《员工手册》的“半年之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书面警告的员工”规定,“半年之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书面警告”等词限定的意义是非常明确的,原审法院应只审查科瑞公司提供的半年之内最少连续两次给予谢某某书面警告的证据,并据此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而无需认定谢某某“多次”违反科瑞公司制定的有关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问题。事实上科瑞公司根本无法提出谢某某属“半年之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书面警告的员工”的相关证据,故科瑞公司解雇谢某某的事实依据是不充分的。综上,特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科瑞公司:一、补偿谢某某合同期内欠发的8个月工资6296元;二、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8263。5元;三、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5倍赔偿金共计(略)元;四、承担一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

上诉人谢某某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科瑞公司向本院答辩称:一、谢某某作为公司的门卫在当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反保安职责及劳动纪律,且有多次违纪,多次收到书面警告的先例,谢某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二、上诉人谢某某以半年内未受到两次以上书面警告为由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不充分,上诉请求不成立。1、半年内由于C类过失,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规定,只是《员工手册》关于辞退违纪员工其中较轻的一种情况,而谢某某身为门卫,当班睡觉且有多次违纪历史,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科瑞公司的规章制度。据此,依据《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C类过失第二十项的规定:“其它严重违反公司道德行为规范及纪律的行为(包括人事行政部所发出的各种纪律通告)”,科瑞公司有权解雇谢某某。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科瑞公司对谢某某作出解雇决定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有法可依。三、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科瑞公司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谢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除谢某某认为不存在2002年9月30日的违纪情况以及认为2003年4月20日上班时不是“睡觉”而是“打瞌睡”以外,其他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谢某某存在异议的事实,由于谢某某在科瑞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开出的《科瑞公司雇员纪律报告》上签名确认了相关的违纪事实,并没有向科瑞公司提出异议,且在诉讼中也未能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这部分事实也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关键在于科瑞公司解除其与谢某某的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首先是事实依据方面,科瑞公司解雇上诉人的事实依据是谢某某先后在1996年12月24日、1998年8月24日、2002年9月30日以及2003年4月20日的多次违纪违规行为,而非谢某某认为的仅指2003年4月20日的上班睡觉的情况。其次是法律依据方面,被上诉人解雇上诉人的法律依据是《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C类过失第二十项以及《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而非谢某某所主张的《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C类过失第一项。因此,谢某某所主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谢某某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科瑞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其与谢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谢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用各100元,合计20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易新华

代理审判员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刘建红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闫春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