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润地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北京润地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文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建明,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南洋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海南省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南省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在本院审理原告北京润地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南省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海南省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应当由其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告北京润地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省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的下属企业北京百乐实业公司(现已歇业)签订购房合同产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诉争的不动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海南省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斌
代理审判员闫平
代理审判员喻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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