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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小塘狮岭东沙五金电木厂、杨某某与广东佳力电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4-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8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小塘狮岭东沙五金电木厂,住所地(略)。

负责人杨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佳力电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西青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诉人南海市小塘狮岭东沙五金电木厂、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广东佳力电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2614-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海市小塘狮岭东沙五金电木厂和杨某某于200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海市小塘狮岭东沙五金电木厂和杨某某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海市小塘狮岭东沙五金电木厂和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元,减半收取为1543。50元,由上诉人南海市小塘狮岭东沙五金电木厂、杨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叶仲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钟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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