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窦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窦某某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自己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了相关条款。被告在租赁使用期间,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原告的房子内墙打开,改变了原告房屋结构,造成房屋一定的毁损,又将原告院内栽种多年的石榴树、苹果树刨掉,并将原告的电线杆毁损,用作下水道。且在被告租用房屋开饭店期间,在租房周围随意大小便,且抛掷了大量避孕套,引发了周围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了恶劣影响。请求依法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支付所欠房租800元。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2个月房租800元是事实。我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已两年多,对房子结构和砍伐树木、用电线杆都是得到原告允许的。对原告诉称在我开饭店期间,随意大小便,并抛掷大量避孕套等行为,这是原告莫须有的指责。我不同意终止协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赔偿因原告骚扰造成被告的损失。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张阁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所争议的标的物系原告所有。诉讼主体适格。(2)房屋租赁协议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虽然签订有房屋租赁协议,但没有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协议为无效协议。(3)照片一组七张,以此证明未经原告的允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伐掉果树毁损电线杆造成经济损失。(4)调查证人笔录一份,证明证人见到房屋结构被改变及被告有违法经营行为。(5)证人豆××专出庭为原告作证,证实看到被告刘某某在干饭店周围有食品袋、纸杯、避孕套都扫到证人地里去了。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照片一组有异议,认为苹果树只砍两个枝,石榴树不是被告砍的。裂缝与打门无关。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符合事实,被告从未干过违法行为,避孕套是被告自己用的。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举证证据(3)照片一组作如下认定,被告在租赁房的屋墙上掏一门口,造成其裂缝,其裂缝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房体结构造成了稍微的损害。但原告对被告改变其房屋结构予以默认,事发后并没有有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4),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证人豆某某的证言,因其证言不能证明本案的焦点,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损失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双方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张阁镇X村商永公路北侧一处房屋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饭店,租赁期限10年,并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在原告经营已二年后,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拖欠房租及违法经营等为由要求终止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发生纠纷。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于2008年7月已搬离租赁房,停止在原告的房屋进行经营。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已自行搬离原告的房屋并停止经营。其租赁合同已实际终止履行。对原告要求终止履行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因未能举证具体损失数额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赁费800元的诉请,因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要求原告赔偿在其租赁期间由于原告的阻挠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损失的请求,因属于反诉请求的范围,而被告未能提出反诉请求,对此本院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九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执行。

二、被告刘某某支付欠原告租赁费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宽江

审判员孟捷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中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