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市原告)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昌平县X乡碧水庄园物业管理大楼。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民强,众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某,众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二十六岁,汉族,北京光华耐特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翔,北京市中李某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1998)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解除购房协议。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北京碧水庄园临时买卖合同》。由李某某购买碧水庄园一区二十号B6型别墅一套,建筑面积为三百二十一点七五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付定金二十万元_-,九人;七年六月三十日前付八十万元,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余款八十万元。入住为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该临时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分六次交纳了购房款共计一百万整(含二十万元定金)。李某某于某九九七年一月十日入住该房,但剩余房款八十万元至今未付。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双方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该契约内容与原临时买卖合同内容相同。但剩余房款仍未交纳。双方产生矛盾。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与李某某解除合同。李某某下同意解除合同。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购买(略)B6型别墅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合同号为(略))。
二、李某至一了收到本调解之日起十内将(略)B6型别墅全部腾空,交予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公司。
三、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李某差将该别墅腾空之日一次性给付李某某人民币九十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涉一万四午二百二十元,由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宙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二十元。在李某某负担(收到本调解书后十日内又纳)
上述协议;符台有关港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在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刘玉红
代理审判员徐庆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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