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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甲与琼海市白石岭风景区管理处、潘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经终字第10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甲,男,1949年1月出生,琼海市X乡X村委会坡葵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东,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子正,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白石岭风景区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管理处副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某乙,男,40岁,琼海市X乡X村委会坡葵村农民,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苏某某,1957年出生,琼海市白石岭风景区管理处副主任。

上诉人潘某甲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1999)琼海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琼海市白石岭旅游区管理处于1996年10月15日与第三人潘某乙签订承包“三牛风岭合同”承包土地面积300亩,并已履行。1998年1月10日,在未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又与原告在第三人潘某乙已承包的300亩土地里签订100亩土地承包合同书,同一块土地签订二份承包合同,因第三人不同意将原签订的300亩土地承包变更,发包方也不同意发包给原告,应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100亩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原告明知该土地已经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种植,而又与被告签订重复合同,对此,造成合同无效也有一定责任。被告是发包方,因审查不慎,对同一块土地重复发包,造成合同无效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被告收取原告的1000元土地租金,应返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因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潘某甲与被告琼海市白石岭旅游区管理处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予解除;二、被告收取原告的1000元土地承包租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给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宣告后,潘某甲不服,以其与管理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征得第三人潘某乙的同意,原审认定未征得第三人同意不是事实等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双方承包合同有效,并判令管理处和潘某乙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管理处辩称:本处在与潘某甲签订合同时,有过口头约定:即双方签订合同之后,潘某甲必须在一星期之内要潘某乙把属承包合同交管理处更改,以免合同重复,否则,本处将收回合同。由于潘某甲失信,本处只好收回该合同书,原审认定该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某乙辩称:本人在1996年11月时有过同意潘某甲在承包地上种植100亩菠萝,为期2年,并口头向管理处说过此事。后潘某甲未经本人同意私自与管理处签订承包本人承包地的100亩土地合同,为期不是2年,而是40年,因此本人不同意。1999年8月我收回该地,当时该地上只剩下老菠萝头,没有什么价值,请求驳回潘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5日,琼海市白石岭旅游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与潘某乙签订300亩土地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管理处将“三牛岭”300亩土地发包给潘某乙经营,期限为40年,每年承包金为3000元。定于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缴完等(在此之前,该地原发包给案外人谢世科,因谢承包几年不缴租金而将该地收回)。合同签订后,潘某乙在该地的2/3土地上种植槟榔等作物。其他的1/3地原在谢世科承包时已转包给潘某甲(潘某乙的同族叔父)种植菠萝。潘某乙承包该地后,潘某甲要求继续转包给他种菠萝,潘某乙表示同意(因为当时菠萝已种在该地上)并将此事打电话向管理处说过。但没有讲明转包时间。1998年1月10日,管理处在潘某甲多次请求和催促下附条件的同意与潘某甲签订承包潘某乙承包地中的100亩地合同。承包期限40年,每年上缴承包金1000元,当时潘某甲将1000元租金交管理处。管理处答应与潘某守签订合同的附条件是:双方签订合同后,潘某甲必须在一星期内把潘某乙的合同书拿去更改,否则收回该合同。过了几个月后,潘某甲没有拿合同去更改,同时潘某乙发现后也不同意将该地转包给潘某甲经营40年(原只同意转包2年,而待菠萝收获完后就收回该地)。因此管理处便于同年5月收回该合同。潘某甲因此而向市农业局投诉,经该局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并召集潘某甲、管理处领导等人进行调解处理未果后,1999年7月5日潘某甲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同年12月30日该管理处发出公告声明,该处与潘某甲签订的合同终止履行,同时,潘某乙也在同年收回该地。

此上事实,有二份合同书,市农业局的调查处理报告,该管理处的声明书以及三方当事人的陈述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1996年10月15日,琼海市白石岭旅游区管理处与潘某乙签订承包“三牛岭”300亩土地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1998年1月10日,该管理处与潘某甲签订承包潘某乙承包土地中的100亩土地合同是违法的,属于重复承包合同,应确认无效。造成该合同重复的过错责任归于双方。首先是该管理处已将该地发包给潘某乙承包40年,又将其中100亩发包给潘某甲承包40年,而且还收了1000无租金,这是过错的主要原因。其次是潘某甲明知潘某乙已承包该地,还要求管理处将其中一部分发包给他,这是造成过错的次要原因,但由于双方的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后果,潘某甲原在该地上种植的菠萝已收获,剩下的老菠萝头也没有价值。因此,该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由上诉人潘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健生

审判员李某姣

代理审判员罗葵

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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