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麦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4-03-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麦某某因离婚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1989年4月18日在合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凡。1991年,被告经高明市新市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夫妻的共同财产有价值5万元的位于高明区X巷X号1梯802房(下称802房)、价值5000元的东芝牌空调、价值3800元的21寸乐声牌电视机一部及价值1500元的沙发一套,夫妻共同债务有(略)元(其中向被告父亲麦某才借5000元、向母亲麦某英借1000元、向大哥麦某安借7000元、向二哥麦某辉借500元及向妹妹麦某芳借6000元)。后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查,麦某某在诉讼中,语言、行为均能表达自己的意志。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经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及被告的身体状况,且婚生子李某凡出庭时表示其想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审法院认为婚生子李某凡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审法院对原告要求由其抚养儿子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自愿一人承担婚生子李某凡的抚养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原、被告对共同财产的房屋802房、空调机、乐声彩色电视机、沙发等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鉴于被告自身的生活能力差,802房应分割给被告所有较为适宜,被告分得802房后应适当补偿房屋价格的一半给原告。其余财产应平均分配,拥有财产价值大的一方,应补偿财产价值少的一方。但是,原告在庭审中提议如果在经济上不补偿给被告,所有的共同财产可以归被告所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被告得到财产后,应补偿(略)元给原告,由于被告现在正在患病期间,考虑其病情需要和居住条件,所有财产判归被告较为适宜,原告要求将财产折价补偿款抵偿部分经济补助款可以采纳。但原告仍应在经济上给予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应根据原告的承受能力适当判给被告一定数目的经济帮助。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欠下的债务,应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此,原、被告欠被告父亲麦某才5000元、母亲麦某英1000元、大哥麦某安7000元、二哥麦某辉500元及妹妹麦某芳6000元共(略)元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麦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凡由原告李某甲抚养,抚养费由李某甲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高明区X巷X号1梯802房,价值5万元的房屋归被告麦某某所有。四、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价值5000元的东芝牌空调机一台、价值1500元的沙发一套、价值3800元的21寸乐声牌电视机归被告麦某某所有。五、原告应一次性补偿生活费1000元给被告麦某某。上述款项,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夫妻共同债务有借被告父亲麦某才5000元、借母亲麦某英1000元、借大哥麦某安7000元、借二哥麦某辉500元及借妹妹麦某芳6000元合计(略)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9750元。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处理费698元,合计748元,由原告负担。

麦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但仅判令李某甲一次性补偿生活费1000元不合理。此外,原判未对麦某某在诉讼期间与离婚后的医疗费,以及李某甲于2003年7月至9月间在高明区X街道办事处恒安巷X号1梯802房居住时发生的水电费作出处理欠妥。麦某某于1991年经高明市新市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由于缺乏工作能力,麦某某生活困难,离婚后更全无经济来源,原审仅判令李某甲一次性补偿生活费1000元,显然系考虑不周。请求二审法院体谅麦某某的实际困难,判令:1、由李某甲一次性补偿生活费12.42万元予麦某某;2、由李某甲向麦某某给付离婚后的治疗费5万元;3、由李某甲给付于2003年8月至10月间居住在高明区X巷X号1梯802房的水电费506.54元;4、由李某甲向麦某某给付诉讼期间的医疗费8083。65元;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某甲承担。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二审询问期间补充陈述因麦某某患有精神病,且麦某某与李某甲间尚有感情,原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不合理。

上诉人麦某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电费发票复印件4张。

2、水费专用发票复印件1张。

3、医疗收费专用收据复印件1张。

4、病历记录复印件1张。

被上诉人李某甲在二审期间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正确。1、双方当事人间已没有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2、李某甲现借其妹的摩托车搭客维生及抚养儿子。房产等已判予麦某某,李某甲只能租房居住,确无能力补偿予麦某某。请求驳回麦某某的上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主文第二、三、四、六项内容未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审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上诉人麦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高明市新市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至被上诉人李某甲起诉离婚时止仍未治愈,而被上诉人李某甲又坚决要求离婚,经原审法院调解后亦无法达成和好。再者,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期间均曾某示同意离婚。原审据此认定涉讼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合法有据,应予维持。上诉方主张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不应判决离婚等,因上诉方并未举证证实其在诉讼期间正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已经或正被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故上诉方提出的关于不准离婚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麦某某诉请被上诉人李某甲承担其离婚后的治疗费5万元,本院认为,虽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有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但一旦离婚后由于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双方相互之间就不再负有该项义务。故上诉人麦某某提出的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后的治疗费的给付请求,缺乏法律及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上诉人麦某某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仍未治愈,应属法律所指的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故此,作为相对方的被上诉人李某甲应向上诉人麦某某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原审综合考虑上诉人麦某某的病情需要、居住条件及被上诉人李某甲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被上诉人李某甲应给付(略)元的经济帮助款,并将其中的(略)元折抵上诉人麦某某应付的财产折价补偿款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麦某某主张原审仅判令被上诉人李某甲一次性补偿生活费1000元不合理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上诉人麦某某要求被上诉人李某甲给付诉讼期间的医疗费,以及2003年8月至10月期间的住房水电费,属其在第二审程序中新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麦某某可另行起诉主张。由此,对于上诉人麦某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与上述权利主张相关的证据材料1、2、3、4,本院均不予接纳。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麦某某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元,由上诉人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斯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