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和解筆錄
96年度訴字第01738號
原告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陳世洋會計師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陳文宗(局長)
訴訟代理人乙○○
上開當事人間96年度訴字第01738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11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受命法官周玫芳
書記官何閣梅
通譯田茂耘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訴訟代理人陳世洋會計師
被告
訴訟代理人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
)48,437,461元,經被告全數否准認列乙案,經原告補提帳證資料供
被告重新查核後,被告同意追認本案佣金支出28,749,786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如後。
原告
訴訟代理人:陳世洋
被告
訴訟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書記官何閣梅
受命法官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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