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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6-08-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初字第4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平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16日,被告人莫某某伙同莫某添、莫某松(上述二人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携带刀具、铁枝、封口胶等作案工具窜至南海区X镇上东奇山东风队X号住宅附近的木棚内守候,伺机窜入X号住宅抢劫作案。次日凌晨3时许,房主张焯华外出,只有张的母亲潘金梨(60岁)一人在家,被告人莫某某、莫某添随即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院落隐藏,莫某松在院外接应。至凌晨5时许,被害人潘金梨打开房门到院落上香,莫某添乘机强行将潘拖拽至房中客厅,被告人莫某某亦窜入客厅,并用事先准备的布条和封口胶将潘捆绑并封口后,二人将潘拖进一楼的卧室,因被害人潘金梨挣扎反抗,莫某添提议将其杀害,被告人莫某某按住潘的双腿,莫某添持刀割潘的颈部,致潘当场死亡。此后,二人窜至住宅的卧室内劫掠现金人民币(略)元及多普达565型手机一部(价值1541元),后伙同莫某松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金梨符合锐性暴力作用使左颈总动脉破裂,右侧颈内、外动脉横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伙同莫某添、莫某松将抢得赃款均分后挥霍,并将抢得的手机卖出,经公安机关追缴,该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家属。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莫某墙外,没有进入院内,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听他人说的,是不真实的。(2)本案是由莫某添提议的,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是初犯,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入户抢劫行为,并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本院均予以确认,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焯华(系被害人潘金梨的儿子)的陈述。证实2006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张和妻子罗锦云一起出发到九江下西洛浦市场卖菜,平时张的母亲潘金梨会在7时许到市场帮忙卖菜,但至当日7时20分尚未见母亲到市场,打家中的电话两次,也都没有人接听。张回到家发现家门口地上丢了两支线香,门口的不锈钢门和木门都打开了,进入楼下母亲的房间,就发现母亲倒在地上,脸朝地下,双手反绑着,双脚也被绑着,嘴也用胶纸封着,在母亲身旁放着一把长约40厘米的不锈钢西瓜刀。张抱起母亲,发现母亲的脖子下被人用利器割开了一个大口子,于是马上打电话报警。经张清点后,发现共丢失了(略)元左右人民币,还丢失了一部银色的多普达565型手机。

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6年1月的一天,莫某添告知莫某某在南海九江镇有一户人家住着一对年轻夫妇和一个老太婆,而年轻夫妇每天凌晨3时许会开车外出卖菜,屋子里就只剩老太婆在家,就提议对这家实施抢劫,莫某某就同意了。当时莫某松也在场。2006年1月14日晚,莫某某和莫某添租乘一辆摩托车来到南海九江镇中国城附近,再由莫某添打电话给莫某松,叫他带工具来到中国城会合。莫某某单独去九江太平夜市买了3对手套和3个面罩。莫某松带来一个纤维塑料袋,里面装了三条铁枝、一卷封口胶纸、一把西瓜刀(用报纸作的刀套套住)、一个千斤顶、一扎迷彩布条。他们由莫某添带路走入中国城后面一间很大的住宅边,将带来的工具放在住宅边一个棚子里藏好,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没有听到住宅里有声音,可能屋内年轻夫妇没有外出,他们就离开了。到16日下午,他们三人又回到那栋住宅边的棚内躲着,一直等到次日凌晨3时许,他们听到了屋内有开汽车的声音。莫某添说屋主的儿子估计已经开车走了,可以动手了。于是又等了一会儿,他们让莫某松在外面望风,莫某某和莫某添翻过围墙进入该住宅的大院里躲藏,等了一个多小时,就看见有个老太婆开门出来,她的手上拿着几支香,莫某添从老太婆左边冲上去,用左手手臂扼住老太婆的脖子,右手捂住老太婆的嘴,老太婆低叫了一声,就被莫某添拖进屋子的大厅。莫某某就跟着进了大厅,莫某添将老太婆放到地上,由莫某某按住老太婆的脚,莫某添捂住老太婆的嘴,莫某某先从袋内取出白色封口胶从后面绑住老太婆的双手,又用封口胶封住她的嘴,至少封了2次。莫某某又用胶去绑老太婆的双脚。绑好之后,老太婆还是不断地动来动去,虽然封住口,她仍可以出声。他们把她拉到大厅右边的一个房间里,这时老太婆脸朝地、背向天,不停挣扎。莫某添从袋里拿出西瓜刀驾在老太婆脖子上,对莫某某说这老太婆这样挣扎,杀了她算了莫某某说不要杀她。但莫某添没听莫某某的,莫某添左手抓住老太婆头发,右手拿着西瓜刀用刀在老太婆脖子上用力割了两三刀。之后,莫某某看到地上流了很多血,老太婆也不动了。他们估计她已经死了,于是他们马上松手,去房里找钱。他们作案时都戴着手套,西瓜刀是莫某某于案发前半个月在九江镇铁桥附近的五金店买的。他们先翻老太婆的房间,找到很多散钱,后又跑上二楼,见房门上了锁,莫某添用铁枝把门撬开,他们一起进入房间找钱,找到很多现金,莫某某在现场拿了一个红色胶袋装钱。莫某添说天快亮了,他们马上跑。于是他们准备从后门逃跑,结果门是反锁的。莫某某就再次进屋找钥匙,在老太婆身上找到钥匙开了门之后,莫某某看到莫某松还在门口等他们。他们三人便逃离现场,经过鱼塘时将一双手套和面罩还有一些东西扔了进去。他们三人坐摩托去莫某松出租屋分赃。经清点大约抢到(略)元,还有一部多普达手机。他们平分了(略)元钱,各人分得4000元,而这部手机就由莫某某留着了。他们作案时均戴着帽,因为那天较冷。多达普手机是莫某添在现场二楼的房间里拿的,后来莫某某把手机于2006年2月在顺德杏坛以300元人民币卖给了一个外号叫“解放军”(注:指陶某某)的老乡。

3、证人证言

(1)证人罗锦云(系被害人潘金梨的儿媳)的证言。证实2006年1月17日凌晨3时15许,罗和丈夫张焯华象往常一样到九江洛浦市场贩卖瓜菜,至7时30分左右,罗的丈夫回家发现他的母亲潘金梨被人杀死在家里,罗赶回家里,见到在一楼其婆母被杀死在房里,她被反绑双手和双脚,头向里、脚向外躺在地上,地上一滩血迹,家里一片凌乱,被人翻抄过,他们二楼的住房也被人翻抄过。

(2)证人杨正伟(系张焯华的司机)的证言。证实杨是张焯华的司机。1月17日凌晨,杨和张夫妻三人到市场,到7时许,杨开车送张妻回到张焯华家,发现张焯华在哭,然后看到张的母亲面朝天躺在房间的地上,双脚被绑着,头边放着一把长约50公分的不锈钢西瓜刀,地上有血迹。杨还在楼下的楼梯边发现有一个袋,内装一个银色的汽车千斤顶。

(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覃某2006年3月初曾购买过一部二手手机,是什么牌子的我不清楚,是一个银色的直板手机,该手机是覃某过陶某某向一名男子买的,该男子大概30岁,身高(略),比较瘦,讲白话的,覃某认识,但是见到照片覃某认的出来,买手机的当天傍晚,覃某将手机拿给陶某某用,但是第二天他就把手机拿给覃某电池有问题,他用不来。手机花了覃380元人民币。

(4)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有一外号叫“解放军”。2005年2月27日的一天晚上,一个叫“阿强”(注:莫某某)的广西人来到其出租屋玩,“阿强”从身上拿出一部直板型手机(牌子不详),要卖500元,问其要不要,因大家都是老乡,“阿强”让陶某拿回去用,后因陶某有钱,在第四天就还给“阿强”了。陶某此事向其姐姐“阿英”(注:覃某某)说了,过了几天后,“阿强”又来到陶某门口,问陶300元要不要,第二天下午陶某“阿英”一起找到“阿强”以300元价格买了此部旧手机。“阿强”是广西平乐青龙人,姓莫,全名不详。

4、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具的南公刑技法鉴字(2006)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潘金梨符合锐性暴力作用使左颈部总动脉破裂,右侧颈内,外动脉横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5、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价鉴字(2006)(略)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多普达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541。6元。

6、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制作的佛公南刑勘(2006)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基本状况及提取物证、痕迹等情况。

7、辨认笔录

(1)被告人莫某某辨认笔录。通过辨认,莫某某确认其与莫某添,莫某松抢劫的地点及具体行为,以及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他们作案后的分赃地点。莫某某辨认出所抢劫的手机,购买该手机的人等。

(2)证人陶某某辨认笔录。通过辨认,陶某某辨认出所购买的手机以及确认是“阿强”(注:指莫某某)向其出售手机的。

(3)证人覃某某辨认笔录。通过辨认,覃某某辨认出所购买的手机以及确认是莫某某向其出售手机的。

(4)证人张焯华辨认笔录。通过辨认让张焯华确认照片中那一部手机是其被抢走的手机。

8、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起赃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莫某某以及从证人覃某某处取回被抢手机的情况。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上的一致。

对于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莫某墙外,没有进入院内,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听他人说的,是不真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莫某某在侦查阶段有五次稳定一致的供述,对参与人员的分工、怎样进入院内以及逃跑、分赃等情节的供述非常清楚;尤其是莫某某对看见被害人早晨开门上香、其和莫某添如何用封口胶封、捆被害人,莫某添用刀割被害人的脖子以及被害人当时的反映,二楼主房是锁着的,莫某某和莫某添用铁枝将门撬开,以及逃跑时后门也是锁着的,莫某某又返回从被害人衣袋内找钥匙,后开门逃跑见到莫某松仍在外面等他们等细节的描述与现场勘查完全吻合。莫某某辩解其在侦查阶段的虚假供述的理由是为了包庇同案犯莫某松,对案情的描述是听他人说的,这既不合常理也不合常情,不足采信。此外,莫某某对于分赃时获得被害人的手机以及向两证人陶某某、覃某某出卖该手机的供述与两证人的证言,以及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也是一致的。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由莫某添提议的,莫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且是初犯,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莫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主观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人民陪审员周志华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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