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6-08-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

原某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林,男,X年X月X日出生,畲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文化程度高中,住(略)。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减刑于200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某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某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判决认定:2005年4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东哥”等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抢劫后,到本市白云区X街南湖雅居乐花园建筑工地,见黎某某在该处正准备卸货,吴某持枪状物对黎某施威胁,强迫黎某驶装有33。35吨钢材的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粤A·(略))及明威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牌号:粤A·4541挂)至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X路段一果园附近,将黎某至该果园内,采取捆绑、封口、蒙眼等手段,抢得黎某现金200元、价值573元的诺基亚2300型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及价值150元的斯达康(略)型小灵通一台。后将黎某在果园内,吴某某则驾驶载有钢材的该半挂车、牵引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略)元、明威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价值(略)元、33。35吨钢材价值(略)元)。原某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略)元。

上诉人吴某某上诉称:1、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仅实施了坐在车厢上跟车以及到果园后将赃车开走交给同案人的行为;2、其是被人利用参与犯罪的;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30日晚20时许,上诉人吴某某伙同“东哥”等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去到本市白云区X街南湖雅居乐花园建筑工地,由上诉人吴某某持枪状物威胁并对被害人黎某某实施暴力,强迫被害人黎某某驾驶装载有33。35吨钢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略)元)的粤A·(略)重型半挂牵引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略)元)及粤A·454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略)元)开出工地,上诉人吴某某跟车行至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X路段一果园处,令被害人黎某某下车并将其捆绑于果园内,抢走其现金200元、诺基亚2300型无线移动电话机及斯达康(略)型小灵通各一台(共价值人民币723元),后驾驶上述车辆逃离现场。破案后,扣押的诺基亚2300型无线移动电话一部已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经原某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黎某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4月30日晚19时许,其驾驶粤A·(略)货车装载了钢材到广州同和路一个工地准备卸货,刚把过磅单给工地上的人,回到车上准备填签收单时,这时上诉人吴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过来,上诉人吴某某下车走到其车前,用拳头敲了其头部几下,称其开的车和他们老大的车发生过碰撞,叫其回去见老大,随后从驾驶位爬过去,坐在副驾驶位并拿出一把手枪,逼其倒车并将车开出工地,一路X路至惠州市博罗县X镇一果林旁时,上诉人吴某某叫其停车,并从他携带的袋里拿出一条彩色胶带将其双手绑住并叫其下车,拉其到果林里,用毛巾蒙住双眼,将其绑在树下,随后,上诉人吴某某就开车走了。其身上的200元现金、一部小灵通手机和一部无线移动电话手机也被抢走。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雅居乐工地上的仓管员,2005年4月30日晚20时许,广钢有一车钢筋约33吨运到工地,司机下车将有关此车钢筋的单据交给其后又上车了,待其看完单据,货车司机已经将车掉头开走了,当时其问怎么回事,负责吊车的人告诉其司机说要去过磅,但一直等到深夜也没见司机回来,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后来广钢老板过来后便报警了。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雅居乐公司的采购员,2005年4月30日晚19时许,向工地运钢材的弘安运输公司的司机打电话说,货已经从广钢提出,让工地准备好吊机。其安排了一辆吊机后便到外面买东西,到了晚上21时35分左右,吊机司机告诉其钢筋车还没到。其联系工地仓管员,仓管员说钢筋车司机进入工地后又退了出去,说要去过磅。其听后觉得奇怪,打电话给司机,司机说快到了,后运输公司负责人来到工地并报警。

4、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雅居乐公司的保安员,2005年4月30日晚21时许,其在工地值班时见到一部装有条状钢筋的平板拖头货车从工地往外开,当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5、证人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弘安运输有限公司的人员,黎某某是其公司聘请的司机,2005年4月30日下午15时许,黎某某开着一辆拖头货车到广州钢铁厂装载了33吨钢材准备运到同和雅居乐工地。但后来工地负责人反映,黎某某于当晚20时许开车到工地将货单给收货人后,将车开走,再联系不上。该货车车牌号为粤A·(略),挂车车牌为粤A·4541挂,是一辆蓝色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

6、证人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弘安运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05年4月30日下午16时许,其公司司机黎某某在广钢五矿仓库装好钢材后,一直到当晚18时45分,经其催促才发车去同和雅居乐工地,后来就发生了连车带货被开走的事情。

7、现场照片,上诉人吴某某、被害人黎某某签认是抢劫发生的地点。

8、作案工具照片,上诉人吴某某、被害人黎某某签认是捆绑被害人所用的橡皮带、透明胶纸、毛巾。

9、赃物照片,上诉人吴某某签认是同案人给其使用的移动电话,被害人黎某某签认是其被抢的移动电话。

10、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诺基亚2300型移动电话一部已发还被害人黎某某。

11、穗云价鉴(赃)[2005]X号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粤A·(略)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粤A·454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价值人民币(略)元;33。35吨钢材价值人民币(略)元;诺基亚2300型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73元;斯达康(略)型小灵通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

12、户籍材料证实上述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

13、广东省梅州监狱狱政管理科出具的复函、讯问笔录,证实上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林,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减刑于200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14、上诉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4月29日,“东哥”打电话说带其挣钱,并叫其第二天在广钢附近等,有人会来接。4月30日晚19时许,其赶到约定地点,有两名男子开摩托车来接其,其中一名男子递给其一个黑色布包说是工具。其接过一摸就知道里面装了一把手枪,该男子嘱咐其到时候对司机说,因为司机开车撞了老板的车,所以要司机回来见老板,并叫其拿枪吓唬司机,不要伤人。之后该两名男子载其到同和一个建筑工地内停下,指着一辆拉钢材的平板车要其过去。其走到司机位车门处,见司机正准备下车,便上前对司机说了一番前述被嘱咐的话,并推了司机几下,从司机和方向盘之间爬过去坐在副驾驶位,接着从布包里拿出手枪指着司机,要他跟着回去。司机同意跟其回去并掉头出了工地,一路上其根据“东哥”的指示叫司机开车,一直开到泰美收费站附近的一处果园,其叫司机把证件、手机等物品放在驾驶室,令司机下车去到果园内,并按“东哥”指示用布包里的绳子和胶布将司机绑在树下。之后其将车开到河源交给“东哥”。“东哥”给了其3000元及一部诺基亚手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上诉人吴某某提出其没有使用暴力及被人利用参与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详尽细致,具有亲历性特征,且与被害人陈某在过程与细节上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实施了暴力威胁被害人、抢劫赃车及所载钢材并分得赃款及赃物手机的犯罪事实;另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是受人利用参与犯罪。上述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某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坚雄

代理审判员边龙

代理审判员石春燕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某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