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小学文化,系佛山市顺德区华港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大市X街X号。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5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广东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专文化,系佛山市顺德区华港石油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户籍地在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5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广东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系佛山市顺德区华港石油有限公司出纳员,户籍地在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大市X街X号。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5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广东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港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X村委会沙头华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港石油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犯偷税罪一案,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港石油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四、被告人梁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五、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的被告人佛山市顺德区华港石油有限公司和黄某某、梁某某的个人款项合计人民币(略)。80元,由暂扣单位佛山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其中(略)。80元可抵佛山市顺德区华港石油有限公司的罚金,(略)元可抵被告人黄某某或被告人梁某某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及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港石油有限公司犯偷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周某川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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