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南队村X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南队村X组。
法定代表人:邓某甲,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贵,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佛山市南海区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东队村X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东队村X组。
法定代表人:邓某乙,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南队村X组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确权决定,经行政复议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南队村X组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林地权属争议的确权决定,在未履行法定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作出实体裁判存在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南队村X组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2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潘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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