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某某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8-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1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村大道X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某是原东湖西路X号609房的业权人及使用人,2002年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联公司)经批准征用该屋地段兴建楼宇。2002年4月22日,罗某某(为乙方)与志联公司(为甲方)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中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拆除座落东湖西路X号609房,甲方应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自有的东湖西路原地段新建大楼第五层有建筑面积58.07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乙方,用作拆除乙方原址房屋后的产权调换(补偿);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应按每超期一天赔偿20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增加延期补助费,对自行临时安排过渡住处的,拆迁人必须按原临时补助费的300%付给,逾期支付临迁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增加补助费的3%支付补偿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其中约定:乙方愿意自行解决临时搬迁,甲方按乙方原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合计每月发给乙方临时搬迁补助费675元,每一个月发放一次;甲方应于2005年9月30日安置乙方回迁,逾期应按每超期一天按政策赔偿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职在学人员的交通补助费,凭单位、学校证明发放。合同签订后,罗某某户将原房屋交由志联公司拆除,自行解决临居,志联公司已向罗某某支付临时搬迁补助费至2006年3月25日,至今尚未安置罗某某户回迁。志联公司至今没向罗某某户支付因延期安置回迁使用需增加的延期补助费,也没支付因延期提供房屋给罗某某回迁作产权调换补偿需支付的赔偿金。

庭审中,罗某某表示:按拆迁安置合同约定,志联公司每月应向我户支付的临迁费是675元,志联公司实际上也是按每月675元的标准向我户支付了临迁费,在此同时,志联公司每月还向罗某某支付交通补助费45元,合计720元,因临迁费、交通费均属临迁费用,故罗某某要求按每月720元为基数计付因迟延安置回迁应增加的补助费;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临迁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增加补助费的3%支付补偿金”中的“临迁费”应是指包括原临迁补助费及因迟延安置回迁应增加的补助费在内的临迁费用。志联公司表示:罗某某户的每月临迁费是675元,交通补助费不属于临迁费之列,故即使需计付迟延安置回迁的补助费,也只应以675元为基数计算;无论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1条中的“月补助费”,还是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临迁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增加补助费的3%支付补偿金”中的“临迁费”,均是指原月临迁补助费,而不包括因迟延安置回迁应增加的补助费;另,志联公司没证据证明就讼争地块地下原铺设的管线的使用权及迁移问题需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协商,而延长工期;也没证据证明志联公司与罗某某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关于“甲方不按期提供房屋作产权补偿,每超期一天赔偿20元”的约定非志联公司自愿签订的。

一审法院认为,因志联公司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关于“甲方不按期提供房屋作产权补偿,每超期一天赔偿20元”的约定非其自愿签订的,故对志联公司该非自愿签订的主张,不予接纳。上述《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罗某某、志联公司双方自愿签订的,且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志联公司提出由于讼争地块地下原铺设的管线的使用权及迁移问题需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协商,而延长工期,属不可抗力的主张,因志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出现由于上述因素而延误工期的情况,故对志联公司该主张,也不予接纳。合同约定回迁时间为2005年9月30日,志联公司至今未安置罗某某回迁,已构成违约,据此,罗某某要求志联公司支付迟延提供房屋回迁使用的补助费及支付迟延提供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的赔偿金符合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至于迟延提供房屋回迁使用应增加的补助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因无论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还是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的约定均是注明延期补助费是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300%付给,故本案的迟延提供房屋回迁使用应增加的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应为原临迁补助费675元的200%。对罗某某提出以临时安置补助费与交通补助费之和为基数计付迟延提供房屋回迁使用应增加的补助费的主张,因没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接纳。

至于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逾期支付临迁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增加补助费的3%支付补偿金”中的“临迁费”所指向的费用是否包括迟延提供房屋回迁使用应增加的补助费在内问题,因在该合同的同一条第一款约定“由于拆迁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应支付延期补助费,按原临时补助费的300%付给”,即迟延安置回迁后志联公司应给付的费用的名称已为延期补助费,而非临迁补助费,在文意上“临迁补助费”较“延期补助费”与“临迁费”更为相近,且罗某某提出的补偿金是就逾期支付临迁费用需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而迟延提供房屋回迁使用应增加的补助费也属违约责任,如果增加的补助费也适用逾期支付补偿金,则此时的补偿金实质上是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志联公司提出的“临迁费”不含迟延提供房屋回迁使用应增加的补助费的主张,予以接纳,对罗某某要求志联公司支付延期提供房屋给其回迁使用的应增加补助费的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本判决生效后的迟延提供房屋作使用的补助费、作产权调换补偿的赔偿金均处于未发生的状况,故本案不予调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志联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迟延提供房屋给罗某某户回迁使用应增加的补助费(每月按原月临迁补助费675元的200%计)一次性支付给罗某某。二、志联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迟延提供房屋给罗某某作产权调换的赔偿金(按每日20元计)一次性支付给罗某某。三、驳回罗某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罗某某承担802元,由志联公司承担394元。

一审宣判后,志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拆迁工作后期,拆卸平整工地过程中,涉及整块地块地下市X排水管线网络不明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工程未能按约定的回迁时间回迁。我司虽已积极进行排查工作,但由于涉及市政,绿化及地下管线使用单位的使用权等问题,导致我司无法按计划如期施工,属不可抗力,责任不在我司,且我司也因上述情况,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我司认为一审判决每日20元赔偿金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罗某某二审答辩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另要求补充一审判决内容,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志联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某自愿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志联公司未能依约于2005年9月30日安置罗某某回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罗某某要求志联公司支付迟延提供房屋回迁使用的补助费及支付迟延提供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的赔偿金,符合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志联公司上诉认为因拆迁地块地下管线迁移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属不可抗力,主张不承担逾期回迁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本案被上诉人罗某某二审答辩要求补充一审判决内容,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因其没有提出上诉,故依法不予审查。审查志联公司的上诉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196元,由上诉人志联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汉华

代理审判员黄晓清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徐华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