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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新民鸿基彩印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德特种纸业有限公司、黄某乙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6-07-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2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新民鸿基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X镇乌沙工业区(乌沙村何围仔)。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大德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四会大道(牌坊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磊,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广州市越秀区浩翰纸类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新民鸿基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德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黄某乙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06年7月7日,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新民鸿基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新民鸿基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新民鸿基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幼吟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成彬

书记员符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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