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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堡垒、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日5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由其与被告人徐某某共同购买的豫x号中型客车,沿彰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牛房路段时,将环卫工人杨某某、杨某撞倒,致两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因无证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与被告人徐某某商议由徐某某谎称是肇事司机接受侦查机关调查,后徐某某向侦查机关交待了事实真相。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共同购买一辆豫x号中型客车,平时该车由徐某某驾驶。200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让张某某驾驶车辆,当日5时22分许,当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沿彰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牛房路段时,将环卫工人杨某某、杨某撞倒,致二人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因无证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与被告人徐某某商议由徐某某谎称是肇事司机接受侦查机关调查,后徐某某向侦查机关交待了案发经过。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及120报警,并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杨某家属各x元经济损失,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家属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豫x车系其与徐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用于拉客运输,平时由徐某某驾驶。2009年12月2日凌晨,其驾驶车辆与徐某某从汤阴回安阳,行至汤阴县烟草局门口时其因困了想休息,徐某某仍让其开。后其驾驶车辆行至牛房附近时感觉车的右大灯碰着东西,其二人下车后见一人躺在花池内,其就用手机拨打110和120报警,并和徐某某商议由徐某某冒充肇事司机。

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实,其和张某某共同出资购买豫x客车,平时该车由其驾驶。案发当天从汤阴回安阳时,张某某说要开车,其在明知张某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让张某某开车回安阳。当行至牛房附近时,其听到一声撞击声,其二人下车后发现花池内躺着一人,其就让张某某报警。后张某某以其的名义拨打110及120报警,并和其商议由其冒充肇事司机,后其认为事态严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其驾车行至牛房路段时,发现路上有一只军用胶鞋及一些汽车散落碎片,后其发现绿化带内躺着一人。其继续向北行驶数十米后,见一白色客车停在路边,有两人在车南边十几米处向其方向迎面走来,后其拨打110报警。

以上供证能相互印证。有公安机关及安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关于肇事司机报警的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杨某某系颅脑损伤并胸腔内脏破裂、出血死亡、被害人杨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民事赔偿等证据相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核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均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某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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