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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3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0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案,由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扬松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苗志毅(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义煤集团水泥厂家属院,由陈某某放风,苗志毅撬开被害人李××家的防盗窗进入屋内,盗走戒指、项链、手镯等首饰、三部手机等物品。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x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书证年龄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评估鉴定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称自己没有进入室内,盗窃后,自己见到盗窃的男士背包、钥匙、两部手机、一些票据、四枚戒指、一条项链(带吊坠)、一对手镯等物品。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苗志毅(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义煤集团水泥厂家属院,由陈某某放风,苗志毅撬开被害人李××家的防盗窗进入屋内,盗走戒指、项链、手镯等首饰、手机等物品。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张×夫妇的报案材料和陈某,证实:2009年12月23日17时许,家中被盗。经清点,被盗物品有男士挎包、U盘一个、摩托罗拉1200红色手机一部、钻石戒指一个、钻石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白金项链两个、白金吊坠一个、白金脚链一个、金手链一个、彩金指环一个;玉石手镯两个;玉石吊坠两个、诺基亚5310手机一部、松下手机一部等物品。2、证人王×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曾将一黑色男士挎包和一部手机交自己保管的事实。3、证人陈××证言证实:王鹏将一部银白色松下牌直板手机借给自己使用的情况。4、证人张×证言证实:2010年元旦前后,一年轻人去对一部红色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更换排线时,将手机外壳换成了黑色的情况。5、义马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6、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2010年1月29日出具的义价认刑字(201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身份情况。8、(2005)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0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指认出盗窃现场和焚烧部分被盗物品的现场的情况;以及经辨认:张勇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即为认去自己修理店更换手机外壳的人。10、义马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被盗手机、挎包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11、被告人提供的部分被盗物品的发票证实被盗的部分物品型号及购买价格。12、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述自己伙同苗志毅实施盗窃的情况。称在盗窃得手后,把单肩包里东西倒出来,自己见到有许多票据,一枚方形印章,一串钥匙,一部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苗可能不知道还有一部旧手机(不知道牌子)。还有六个首饰盒(其中有四个戒指,一个玉手镯,一个带S型钻石吊坠的项链盒)。后自己将那只男士挎包交给王鹏保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名成立。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因同案人苗志毅在逃,除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自己见到的四枚戒指、一条项链(带S型吊坠)、一对手镯、男士背包、钥匙、票据、两部手机外,指控的其余被盗物品,仅有被害人陈某及单据,系孤证,无其他证据印证,暂不能认定。故犯罪数额结合被害人提供的发票、鉴定结论,应认定为:x元,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关于数额巨大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对因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强

人民陪审员张欣

人民陪审员仝冷梅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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