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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偷税案

时间:2006-07-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19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大学文化,原系顺德市凯牌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略),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派出所十委八组第五方圆里X号。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5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3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取保候审,2006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王某,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犯偷税罪一案,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6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顺德区X镇X村黎湖工业区,投资成立了“顺德市凯牌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牌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姜某某,主要经营家具、皮革制品、五金制品,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上门申报纳税。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间,该公司在与江苏省“苏州商场”、湖北省襄樊市“京广大世界家具城”、天津市“登发家具城”等单位和个人的生意往来中,销售家具产品不开具正式的增值税发票,而是以该公司自制的“顺德市凯牌家具有限公司送货单”和“顺德市凯牌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送货单”为依据与客户结算。同期,该公司实现应税销售额(略).78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销售额为(略).74元,其余应税销售额(略).04元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入帐,也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而瞒报应税销售额(略).04元(其中2002年6月至12月为(略).67元,2003年1月至5月为(略).37元),从而偷逃增值税(略).60元、企业所得税(略).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略).98元,一共少缴应纳税款(略).78元。其中,各税种偷税数额占2002年纳税年度各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达94.5%,各税种偷税数额占2003年纳税年度各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达93。9%。2003年底,凯牌公司已经停产,2004年9月被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05年2月22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1日,被告人姜某某补交了增值税(略).53元、企业所得税(略).20元、滞纳金(略).40元和罚款(略)元,合共补交税款人民币(略).13元。被告人姜某某还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间,先后5次到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费(略)元,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费滞纳金1501元、罚款(略)。99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5年2月22日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

2、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的报案材料,证实顺德区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7月至10月对凯牌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间共瞒报销售收入人民币(略).0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略).60元、企业所得税(略)。20元。

3、被告人姜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于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间,在其负责经营的凯牌公司共有(略).04元的销售收入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偷逃增值税(略).60元、企业所得税(略)。20元。

4、证人张岚(凯牌公司财务主管)的证言,证实由其将公司开具的发票交给乐从银浩财务咨询公司做会计帐,由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凯牌公司的产品代销商以及商场向凯牌公司购买产品是没有开具发票的,也没有申报纳税,没有开具发票的客户是以凯牌公司的送货单作为结算凭证。

5、证人陈某清(乐从银浩财会咨询公司的会计)的证言,证实于2002年受公司委派为凯牌公司做会计帐,由凯牌公司提供每月的收入、支出及发票进行记帐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凯牌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料及相关税务登记等书证材料,证实凯牌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姜某某,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4年9月被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7、凯牌公司送货单及送货单统计表、凯牌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及偷税计算附表等书证材料,证实于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间,凯牌公司销售了家具产品给“苏州商场”、“京广大世界家具城”等单位和个人,共实现销售收入(略).78元,具体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略).74元,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入帐及没有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略).04元,少缴增值税(略).60元、企业所得税(略)。20元。

8、凯牌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商场”、湖北省襄樊市“京广大世界家具城”等外地经销商的代销协议及代销证明,证实凯牌公司与江苏、湖北等外地经销商存在着代销行为和具体销售的数额。

9、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凯牌公司从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期间,实现应税销售额为(略).78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销售额为(略).74元,其余应税销售额(略).04元没有开具发票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略)。60元,并对凯牌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60万元的罚款。

10、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证实凯牌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已补交增值税款(略).53元、企业所得税(略).20元及滞纳金(略).40元、罚款60万元(合计人民币(略)。13元)并清缴入库。

11、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凯牌公司地方税费纳税申报情况及完税证明,证实于2005年9月19日,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凯牌公司于2002年至2003年5月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费(略).98元、教育费附加(略).38元,并对上述款项依法追缴,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追收滞纳金(略)。30元。

12、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偷税比例计算表,证实凯牌公司2002年度的偷税比例为94.5%,2003年度的偷税比例为93。9%。

1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某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姜某某向法庭提供了税收通用缴款书5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间,先后5次到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费(略)元,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费滞纳金1501元、罚款(略)。99元的事实。该证据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凯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偷逃各税种的税款总额共计人民币(略).78元,各税种偷税数额占纳税年度各应纳税总额的百分比最高达94。5%。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凯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其决策,系凯牌公司偷税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应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妨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偷税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补缴税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深刻意识到凯牌家具及其本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为了及时弥补国家损失,减轻罪行,在亲属的协助下四处筹措资金,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共计240多万元。姜某某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某犯偷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姜某某在亲属的协助下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某身为凯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凯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偷逃各税种的税款总额共计人民币(略).78元,各税种偷税数额占纳税年度各应纳税总额的百分比最高达94。5%,上诉人姜某某作为凯牌公司偷税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上诉人姜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本案二审期间又在亲属的协助下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上诉人姜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上诉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姜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姜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姜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交给税务机关的行政罚款(略).99元可折抵罚金,实际执行罚金(略)。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单丽华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周绍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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