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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X行贿案

时间:2000-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刑初字第143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雷XX,女,1967年10月23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学文化,被捕前系海南省海口市美华实业发展公司副总经理。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路松雷大厦A座1301房。因本案于2000年3月30日被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X犯行贿罪,于200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高海燕、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雷XX的胞弟雷哲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1999年8月26日提请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雷XX找时任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德伟帮忙。尔后,在王德伟的过问和审批下,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了雷哲。同年12月21日,海口市公安局坚持以绑架罪将雷哲等人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在王德伟的批准下,该案仍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并交由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感谢王德伟,被告人雷XX在办理该案期间三次送给王德伟人民币共4万元。

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雷XX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2、受贿人王德伟的供述;3、证人陈某某、冯某某、曹某、郑某某等的证言,4、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雷哲案的批捕决定书、案件管辖移交函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书证;5、被告人雷XX的身份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XX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雷XX进行处罚。

被告人雷XX辩称,其送给王德伟款项的金额不能确定为4万元人民币;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26日,被告人雷XX的胞弟雷哲因涉嫌绑架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该局提请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雷哲批准逮捕。在此期间,被告人雷XX通过关系,找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分管批捕、起诉工作的副检察长王德伟(已判刑),向王提出雷哲等与被害人有经济纠纷,不是绑架,应定非法拘禁罪,并请求快捕快诉。经王德伟过问和批准,同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雷哲。同年12月21日,海口市公安局坚持以绑架罪将雷哲等人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在被告人王德伟的批准下,该案仍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于2000年1月17日交由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感谢王德伟,被告人雷XX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春节前期间,在海口市海甸岛明馨茶苑和海口市国贸某茶坊分三次送给王德伟人民币4万元。后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纠正,雷哲案已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提起公诉,并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贿人王德伟的供述。其供述称:雷XX找了他后,他在批捕、审查起诉雷哲绑架案时,审批了对雷哲等改变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并将该案批由振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三次收受雷XX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2、被告人雷XX的供述。其向侦查机关的供述向王德伟行贿的时间、地点、事由、数额上均与王德伟的供述完全一致。被告人雷XX后来翻供,但对多次单独约请王德伟在茶坊喝茶并给王德伟送钱的事实供认不讳。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该证言证实雷哲案在审查过程中,王德伟多次过问。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该证言证实雷XX是"明馨茶苑"业主,与雷XX的供述相印证。

5、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雷哲案的批捕决定书、案件管辖移交函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证实雷哲案在批捕起诉阶段被两次改变定性,后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纠正起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6、被告人雷XX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雷XX出生于1967年10月23日。

以上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质证,被告人雷XX除提出其送给王德伟的人民币数额不能确认是4万元外,对其他证据均表示无异议。经查,被告人雷XX原向侦查机关供述其向王德伟行贿的时间、地点、事由、数额均与王德伟的多次供述完全一致。故应予认定被告人雷XX向王德伟行贿4万元人民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X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计人民币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雷XX提出,其送钱给王德伟的数额不能确认为4万元人民币;送钱的目的并非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其不构行贿罪。经查,被告人雷XX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与王德伟的多次供述相互吻合,并在时间、地点、事由、数额等细节上完全一致,故应予认定雷XX向王德伟行贿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雷XX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目的是将雷哲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雷哲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纠正,以绑架罪提起公诉,并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确认,证实雷XX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被告人雷XX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志

代理审判员韩香畴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00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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