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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与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纠纷案

时间:2000-10-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经终字第120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大学。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校校长。

诉讼代理人:王崇敏,该校教师。

诉讼代理人:陈松,该校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福安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洪宾,该公司总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马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海南大学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大学诉讼代理人王崇敏、陈松,被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建海南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洪宾、马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定:海南大学与江建海南公司于1994年12月26日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海南大学将其“海南大学图书馆”工程承包给江建海南公司施工,工程建筑面积约(略),承包范围为除桩基外的全部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工期425天,1995年10月底必须完成全部主体结构工程,江建海南公司必须按施工图及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验收合格标准,确保达到优良等级,江建海南公司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做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海南大学或设计单位提出的较大修改、变更,必须在该部、项工程尚未施工前和尚未备该部、项工程的特殊材料之前,向江建海南公司提出。合同还对双方的责任以及工程款的结算等其他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合同签订后,江建海南公司即按合同要求组织进场施工。工程于1995年4月开工,1997年5月竣工,同年7月2日全部工程交付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江建海南公司依约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每项隐蔽工程均经海南大学检查验收,且海南大学派驻工地代表亦对逐项隐蔽工程进行了检查监督并作出意见。经海南大学工地代表签证认可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中的验收意见栏中有签证人作出的“符合设计要求”、“同意进行下道工序”等对工程认可的意见。此外,海南大学还自工程开工时起即委托北京住总海南开发实业公司对“海南大学图书馆”工程实行监管,全面监督检查江建海南公司的施工质量。1995年10月13日,由建设单位即海南大学、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即江建海南公司、海南省质监站四家联合对“海南大学图书馆”主体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评定出的工程优点:1、主体结构几何尺寸准确,外观良好;2、资料基本齐全;3,、砼标号符合设计要求;4、墙砌体饱满度符合要求,平整垂直度符合规范。最后得出验收意见:质量资料基本齐全,经外观检查评定符合设计要求,核验等级为优良。参加验收单位及代表均在《主体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盖章。1998年4月27日,施工单位即江建海南公司、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即海南大学、开户银行、监督单位五家单位以及其他参加核验人员组成核验组,对江建海南公司承建的“海南大学图书馆”工程进行核查验收。经过打分评定,认为江建海南公司承建工程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定为优良工程。参加核验单位及其他参加核验人员均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验证书》上签字盖章。1998年11月2日,海南大学致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图书馆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级问题的函》,该函对工程合格无异议,但对评为优良工程提出质疑,要求该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予以复议。但海南大学至今未得到该站答复。2000年1月17日,海南大学委托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对“海南大学图书馆”楼板砼的厚度、强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检测9个点的结果:楼板厚度在96mm以下,最薄处为55mm。海南大学以江建海南公司施工楼板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江建海南公司赔偿施工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成讼。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海南大学与江建海南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江建海南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的承建义务,且所建工程按有关程序及标准经检查认定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各项指标也均认定合格。说明江建海南公司已经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海南大学称江建海南公司承建工程楼板厚度达不到要求以及工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要求索赔。但江建海南公司承建的工程尤其系隐蔽工程始终在海南大学及其委托的监理公司监督检查之下进行,且每道工序均须经检查达到设计要求后才准许某一道工序的施工。况且所有的检查验收签证亦均显示隐蔽工程合格。海南大学对已经认可的质量过后再提出质量问题无理。工程楼板厚度不够,海南大学自施工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现海南大学在保修期届满,工程交付使用已2年8个月之后方就质量问题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过诉讼时效。期间海南大学就工程是否应评定优良等级问题,曾向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函要求重新审定,函中仅反映海南大学对工程评定优良有异议,但未否认工程合格。该函不能证明海南大学向江建海南公司主张过权利,故该函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海南大学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海南大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76元由海南大学负担。

海南大学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海南大学上诉称:1、由被上诉人承建的海南大学图书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虽加强了监督和管理,甚至于在验收和质检环节亦蒙混过关了。但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由交付使用初期的表面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因楼板多处出现爆裂,使得严重的质量问题露出端倪。为查明楼板多处出现的爆裂原因,上诉人委托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对图书馆工程的楼板砼厚度、强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其结果显示各楼层楼板厚度均未达到设计要求。对此,海南大学图书馆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被发现,上诉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事实始知晓。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即向原审法院起诉。2、海南省建筑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明白无误地显示楼板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此乃无法回避亦不能回避的问题,虽然在施工时有关手续均有,但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判定的依据并非那些手续,而系检测试验结果。工程的施工,上诉人及其监理的确发挥了监督的作用,但在上诉人及其委托的监理人员已经发挥了监督职能,尽力来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工程仍然存在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说明了被上诉人对工程质量的漠不关心,对上诉人和监理者的监督置之不理,说明了被上诉人并未依约尽心尽力完成自己的义务。本工程系图书馆,藏书量大,楼的负荷大、质量要求高,其又为公共场所,整天有成千的师生和校外读者在图书馆内借阅出入,其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众多人的生命安全,故不能说交付使用了,保修期过了,再发现质量问题就不能再提出来。未提出来,上诉人要担负未提出来的责任。提出来了,被上诉人不加以加固、消除存在的质量问题,则为被上诉人的责任。且,上诉人认可的工程质量仅在于外观上,是非专业人员和专业机关的个人认可,其认可在事关工程安全的质量问题上无效。3、上诉人发现该工程存在的发展问题系随着该工程质量问题暴露逐渐而发现,尤其系楼板厚度不够,没有达到设计的要求,系在楼板多处出现爆裂的情况下,为了查明原因,在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检测后出具的报告后方知晓。此前,无任何资料直接以具体的检测数据显示楼板合格。上诉人给质检站的函,早已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并罗列了当时上诉人已发现的问题,要求质检站重新检验和评定该工程的质量。这说明上诉人早已对工程质量主张了权利。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留下的质量问题从其制造出这一质量问题时起至目前为止一直危害着上诉人,威胁着到该图书馆借阅和办公的师生及其他读者安全,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一直未停止过,其时效的起算点怎能从被上诉人施工或竣工之日起算故上诉人对权利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江建海南公司答辩称:1、海南大学图书馆工程合格并达到优良,系经上诉人、被上诉人及设计单位、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家单位共同评定,上诉人所述海南大学图书馆楼板断裂并非事实,上诉人对此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提供的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检测报告亦未能说明该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首先从报告内容来看,系上诉人单方委托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所作之报告,整个检测过程及程序方法系由该试验中心和上诉人的有关人员在场,被上诉人未在场,亦无公证人在场,故对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从所要证明的问题来看,检测报告仅显示楼板厚薄问题,未提出图书馆工程存在问题的明确结论。上诉人如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根据工程质量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作出鉴定,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答复。2、楼板厚度不够,影响工程质量,上诉人从施工开始就应知道,该工程已超过保修期,工程交付已超过2年8个月,上诉人方提起诉讼,已超诉讼时效。且工程竣工时,上诉人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无异议,仅对评定为优良有异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且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二审庭审中均表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另查明:在海南大学图书馆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完成的每道工序施工,除有上诉人工地代表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外,尚有该工程设计单位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代表参与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上诉人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管单位北京住总海南开发实业公司自1995年4月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后,亦对被上诉人的施工逐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验收情况逐月汇集成册。海南大学图书馆竣工交付使用后,被上诉人于1998年4月16日向上诉人及工程设计单位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送交《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关于海大图书馆工程回访总结》,其主要内容为:海大图书馆于1995年9月28日主体封顶,当年11月份墙体及内外粉刷全部结束,1996年上半年地面施工结束,1997年5月4日交付使用,7月2日通过正式验收,至今已使用1年时间;框架结构梁板柱骨架始终未发现任何异常现象;建筑物未发生不均匀沉降,目前建筑物已沉降稳定;经过1年正常使用,结构稳定安全,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上诉人及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对该回访总结未提出异议。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系经海南省建设厅批准的社会检测单位。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本院就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出具的《海南大学图书馆楼板砼芯检测报告》向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调查,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复函称:《工程竣工验收核验证书》系工程竣工后,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由有关单位共同验收,综合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后发放的验收证书,和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出具的《海南大学图书馆楼板砼芯检测报告》没有矛盾;检测只是对工程的某部分进行检测,反映工程某部分的有关数据;对于《工程竣工验收核验证书》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是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资料和观感质量核定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若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则由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将其兴建的海南大学图书馆工程交由被上诉人承包施工,被上诉人已依约履行施工义务并于1997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将工程交付上诉人使用,根据工程设计单位及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参与核验并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核验证书》,被上诉人完成的工程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在被上诉人进行土建部分施工过程中,上诉人除委托北京住总海南开发实业公司对被上诉人的施工质量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外,其尚派出工地代表对被上诉人进行的施工逐项检查验收,被上诉人完成的每道工序施工,均经上诉人的工地代表及工程设计单位代表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故上诉人上诉所称被上诉人对其和监理者的监督置之不理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以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出具的《海南大学图书馆楼板砼芯检测报告》为据提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因被上诉人的施工过程受上诉人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管单位全面监管,其所完成的每项施工亦均经上诉人工地代表及工程设计单位代表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且本案引起讼争的楼板厚度,在楼板浇注施工过程中并非不可见,故被上诉人所进行的楼板浇注施工,应已为上诉人及工程设计单位所接受及认可。且,被上诉人完成施工的海南大学图书馆工程业经分项验收后,又经上诉人、被上诉人、工程设计单位、建设银行及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核查验收,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亦明确答复,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出具的《海南大学图书馆楼板砼芯检测报告》只是对工程的某部分进行检测,反映工程某部分的有关数据,与有关单位共同验收、综合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后发放的验收证书没有矛盾,故上诉人以其单方委托海南省建筑试验中心检测并出具的《海南大学图书馆楼板砼芯检测报告》为据,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海南大学图书馆工程施工质量始终由上诉人委托的北京住总海南开发实业公司所实行监管,且该工程楼板厚度在浇注施工时具有可见性,故对于该部分的施工情况,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施工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但上诉人直至2000年3月1日方以楼板厚度不够、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对图书馆楼板予以加固或支付加固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明显已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37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能强

审判员王宏壮

审判员张玉萍

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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