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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郑某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67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永光,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郑某某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吴乾勇,海口市白龙法律服务所主任。

上诉人范某因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民二庭副庭长甘文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光、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莫某、吴乾勇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甘文萍

审判员胡曙光

审判员蔡红曼

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伍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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