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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佛山市禅城区三元装饰五金制品厂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3-12-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元装饰五金制品厂,住广东省佛山市X镇X路湾华工业园X号。

负责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彬,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陈某某于2002年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储物架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4月23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专利号为(略).X。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元装饰五金制品厂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不但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份额,而且影响了原告的产品形象,使原告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2、销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模具、设备及库存产品;3、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在《广州日报》、《参考消息》上登报赔礼道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专利号(略).X)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销毁侵权库存产品、生产该产品的模具并销毁销售说明书;

二、被告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略)元;

三、收到调解书后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51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海华

审判员杨某

代理审判员魏金莲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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